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動基準法部分條文,禁止企業將面試錄取的勞工轉掛至派遣公司,違者最高可處新台幣45萬元罰鍰;另外也通過派遺勞工自動變為正式員工的規則。
過去常有想規避雇主法定責任的企業會自行面試勞工,勞工在面試合格後也在該企業上班並聽從其指揮監督,但該企業卻將勞工「轉掛」在派遣事業單位,讓派遣事業單位當個只撥付薪資及投勞健保的「假雇主」。
當這種情況導致勞工權益受損時,出現企業及派遣公司都以不是雇主為由,不願意負擔相關雇主責任,造成勞工求助無門。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勞基法部分條文,禁止要派單位為規避雇主責任,將已面試通過勞工轉掛於派遣事業單位後,再派遣到要派單位工作。
三讀條文明定,要派單位不得於派遣事業單位與派遣勞工簽訂勞動契約前,有面試該派遣勞工或其他指定特定派遣勞工的行為,且當要派單位有轉掛情事時,派遣勞工可以在90天內向要派單位表達、提出訂定勞工契約的意思表示。
條文明定,要派單位也應在派遣勞工表達意思後的10天內與派遣勞工協商,並訂定勞動契約,若逾期或協商不成立,則以派遣勞工於要派單位工作期間的勞動條件為勞動契約內容,讓派遣勞工成為正式員工。
條文也明定,對違法轉掛的要派單位,可處新台幣9萬至45萬元,且若要派單位及派遣單位有因派遣勞工提出成為正職員工要求而給予解僱或是降職等不利處分,除了處分無效外,最高也可處45萬元罰鍰。
另外,為避免派遣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要派單位因有派遣事業單位負起雇主職業災害補償責任,而輕忽或不重視派遣勞工的職業安全,三讀條文規定,要派單位對於發生職業災害的派遣勞工,應與派遣事業單位連帶負職業災害補償及賠償責任。(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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