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除增訂將公布違規事業單位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外,也加重雇主積欠退休金和資遣費罰則,最高可罰新台幣150萬元。
立法院會上午三讀修正通過勞工退休金條例部分條文,條文明定,適用對象納入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相關規定取得永久居留許可且在台灣地區工作的外籍人士,同時也增訂自營作業者、實際從事勞務的雇主等若自提每月6%退休金到個人專戶,可不計入所得稅課稅等。
三讀條文也明定,若雇主積欠退休金、資遣費,可開罰30至150萬元,並限期給付,否則按次處罰;若雇主違反勞工退休金條例,經主管機關或勞保局處以罰鍰或加徵滯納金者,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違反條文及處分金額。
至於在退休金或月撫金請求權的部分,也從5年延長為10年,三讀條文明定,勞工遺屬或指定請領人退休金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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