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兩岸條例部分條文,將未經許可來台陸資最高罰鍰上限從新台幣60萬元大幅提高到2500萬元。陸委會表示,後續將由主管機關訂定裁罰基準。
大陸委員會下午透過新聞稿表示,本草案經總統公布施行後,將由經濟部及金管會依違法情節輕重及對國家、社會影響程度等,分別訂定裁罰基準,以利適用,未來對於具體個案裁罰時,也將充分考量修法意旨,依兩岸條例及裁罰基準規定,核定適當的裁罰金額。
陸委會並強調,本次修法對合法陸資並無影響,政府歡迎陸資來台投資立場沒有改變,但對於陸資違法投資影響台灣正常商業運作及證券市場秩序,適度提高罰鍰,遏阻其違法行為,以完善法制規範,營造安定有序的投資環境。
立院今天三讀通過的「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93條之一修正草案,將陸資未經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金額上限,由60萬元提高至2500萬元,並配合將其他違規行為的罰鍰金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250萬元。
修正案並同時考量陸資投資人來台投資,如有違規情節輕微情事,增訂主管機關得先限期命其改善,已完成改善者,免予處罰規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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