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兒少法部分條文,明定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建立6歲以下兒少死因回溯分析;兒少機構不適任人員要建檔;對兒少不當行為提高罰鍰額度上限。
預防兒虐事件,朝野立委支持將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列為本會期優先法案。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日前初審及黨團協商時,包括行政院版本連同立委提案合計達48案,趕在兒童節前的今天院會完成三讀通過。
這次修法重點之一包括參酌英國、澳洲、紐西蘭、日本制度,建立兒童死因調查機制。三讀通過的條文增訂,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6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希望從死亡原因勾稽虐兒因子,防堵虐兒問題。
基於許多被收養人並無原生家庭完整的識別資訊,這次修法增訂,主管機關應對被收養兒童及少年、出養人、收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提供尋親服務,必要時得請求戶政、警政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受請求的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為防堵兒虐保護漏洞,修正條文明定當兒少的訪視顯有困難或行方不明,涉有犯罪嫌疑者,司法警察機關得報請檢察機關處理;地方主管機關評估兒少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應移送司法警察機關報請檢察機關處理。
三讀通過的條文強化對於例如狼師、惡保母等的資訊系統建置及勾稽整合各單位資料,避免不適任人員進入體系任職。並規範兒少福利機構、課後照顧班及中心的負責人、工作人員的消極資格要件,增列聘僱工作人員前未主動查證的罰則。
有鑒於托嬰中心虐童爭議頻傳,為保護嬰兒安全與發生兒虐案件時得查知事實並確保證據保存,以利責任歸屬,保障當事人家長及托嬰中心雙方權益,這次修法增訂,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設備,設置及管理查閱等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這次修法也規範,包括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在內等,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施用毒品或遭受傷害等情形,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另外,三讀通過的條文也將強制訪視入法,明定專業人員進行訪視、調查及處遇遭拒絕,如果合理懷疑兒少有危險、危險之虞,可請求警察機關派員強制進入。
本法並規範,兒童及少年有遭受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等情形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必要時得進行緊急安置。
三讀條文加重對兒少不當行為的處罰,以達嚇阻之效。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若有身心虐待行為,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條文也規範,賣酒或檳榔給兒少,最高罰10萬元。販賣、交付或供應毒品,非法供應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物質給兒少,處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
本法明定,成年人故意對兒童及少年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殺人罪章及傷害罪章之罪而受緩刑宣告者,在緩刑期內應付保護管束。
兒少法修正完成三讀,院會響起掌聲。主持院會的立法院長蘇嘉全說,本年度社會關注的酒駕與虐童案,在大家共同努力下,大概都已完成,除了刑法尚待處理。
立法院社福及衛環委員會召委、國民黨立委徐志榮在院會登記發言表示,感謝立法院各黨派立委有志一同協助修法,也謝謝衛生福利部的努力。同時也要提醒,修法只是一小步,期待各級行政部門都能確實執行各項兒少保護工作。(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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