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政院指出,大貨車汰舊換新,貨物稅可減免最高新台幣40萬元,適用民國95年9月30日前出廠的老車。
「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部分,在條文生效日起2年內,民眾只要購買標示經濟部能源局,或委託專業機構核發節能標章的電器類貨物,且非供銷售者,每台減徵貨物稅額新台幣2000元為限。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表示,行政院上午舉辦第3644次院會,通過「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及「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修正草案,並送請立法院審議。
「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部分,財政部賦稅署長李慶華指出,民眾只要在106年8月18日至111年12月31日間,報廢95年9月30日以前出廠的大客車、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代用大客車、大型特種車,並購買上述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減徵貨物稅額提高至上限40萬元。
李慶華也說,選擇減徵而不是免稅的原因,是希望類似等同於補貼款的退稅款實際讓買車人受益,若汽車一出廠就免稅,會擔憂此利益的受益人不是民眾,而是車行。
財政部指出,修法後預期可汰換老舊大型柴油車近1.5萬輛,改善空氣品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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