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檢察官濫行起訴或上訴而有重大過失時,若被告委任的是法扶律師,經法院裁定後,檢察署要負擔法扶費用。
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召委段宜康裁示,本案審查完竣,無須交由黨團協商,院會討論時由召委說明。
法律扶助基金會是司法院捐助成立的財團法人組織,對於經濟弱勢者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扶助,保障他們的訴訟權與平等權。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審查法律扶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有4案。
其中,民主進步黨立委段宜康等16人提案,增訂法律扶助法第34條之一條文,規定檢察官起訴所附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有犯罪嫌疑,並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或顯無上訴理由而提起上訴、審判中發現有應撤回起訴的事由而不撤回,如果有這些情形之一,而有重大過失,法院應依職權或分會的聲請,裁定命該檢察署負擔法扶會所支出的酬金及必要費用。
段宜康說,會提此案的目的,不是要讓法扶有收入,「因為這類的案件我們大概可以想像會非常少」,代表的意義是,地檢署要為檢察官因蒐證不足、濫行起訴要去承擔責任。
法務部參事羅榮乾說,同意偵查上訴要審慎,但他也擔心會有若干後遺症,包括檢察官在偵查時,心理上會有寒蟬效應,也會自我防禦。
段宜康反駁,蒐證時不會有寒蟬效應,而是在起訴時要檢視蒐證的資料能否支撐。
司法院的意見為,「尊重委員提案」。經討論後,段宜康裁示此部分照提案通過。(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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