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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不得向旅客收滯納費 觀光局:民法規定


發佈時間:2019/02/09 10:55
最後更新時間:2019/02/09 10:55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台北市、台中市和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聲明無法認同主管機關要求旅行社負擔旅客因罷工所生滯留國外費用。觀光局今天回應是民法規定,旅行社也可向華航協商及請求損害賠償。

桃園市機師職業工會華航分會與華航協商不成,工會昨天凌晨突襲宣布當天早上6時啟動罷工。

 

台北市、台中市和高雄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聲明指航空公司罷工事件不可歸責於旅行業,旅行社願善盡協助義務安排旅客返台,但無法認同主管機關要求旅行社負擔旅客因罷工所生滯留國外費用,期望主管機關勿過度解釋契約條文,協助業者處理問題,讓滯留國外旅客順利返台;若無善意回應將聯合全台旅行業陳情抗爭。

對於北中高的旅行同業公會的聲明,交通部觀光局今天一早發出新聞稿表示,滯留費不得向旅客收取是契約規定義務,非交通部或本局要求,而是依據民法第514之5條第2項明文規定,同時此一事件,是過去即已有多次與旅行業及消費者保護團體充分討論的議題。

觀光局說,華航機師罷工航班取消造成旅客滯留國外,實屬不可歸責於旅客及旅行社雙方之事由,為保障旅客權益,依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20點與國外旅遊定型化契約第26條,均有載明。
 

「旅遊中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旅行業之事由,致無法依預定之旅程、交通、食宿或遊覽項目等履行時,為維護旅遊團體之安全及利益,旅行業得變更旅程、遊覽項目或更換食宿、旅程;其因此所增加之費用,不得向旅客收取,所減少之費用,應退還旅客。旅客不同意前項變更旅程時,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旅行業墊付費用將其送回原出發地,於到達後附加利息償還之。」

觀光局說,這次處理方式與過去處理案例均採一致作法,並非僅針對此次罷工而有不同。

觀光局表示,這次華航機師罷工事件,感謝各旅行社全力協助安排與因應,讓旅客得以照應。至於在國外所衍生的食宿及交通費用,是因華航罷工導致的損失,可依旅行社與華航公司間契約妥適處理,後續也可透過旅行業公會及品保協會協助旅行業者向華航協商及請求損害賠償,協商過程觀光局會適時提供協助。

觀光局也呼籲華航公司針對這次機師罷工事件,對旅客及旅行社損失,給予妥適處理。(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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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航機師怒罷工

#華航#機師#罷工#旅行社#觀光局#旅客#滯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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