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院會今天通過「文化基本法」草案,內容明訂每四年定期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並建立常態性文化政策參與機制,落實文化公民權。法案後續送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行政院長賴清德在院會中表示,台灣的文化豐富多元,人民作為文化的主體,所享有的創作、參與等文化權利應受保障,政府亦應肩負打造有利文化發展環境、促進文化多樣發展等責任,因此推動「文化基本法」,以確立國家文化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向,落實文化公民權,實現「文化台灣」願景。
草案內明定人民文化權利與相應的國家義務,包括人民創作、表意及參與自由、文化平權及文化近用、語言權、創作者智慧財產權及文化政策參與權等文化權利,國家應予保障並積極促進發展。
草案規定,要策訂文化政策基本方針,包括確立文化保存、博物館、圖書館、文化空間、社區總體營造、文化教育、文化經濟、文化傳播、文化科技、文化交流及文化例外、文化藝術工作者保障與文化獎助等文化政策基本方針。
草案也規定要再造文化治理體系,健全文化行政機關的組織、人力與經費;由中央及地方協力,並結合學校、法人、團體等共同推動文化事務;中央及地方政府應每四年召開全國及地方文化會議,建立公民文化參與機制,並定期召開行政院文化會報,訂定國家文化發展計畫。
同時也要健全文化事務與制度,例如放寬文化專業人才的進用條件與方式、充實文化預算並設置文化發展基金、逐步建立文化影響評估機制、另訂藝文採購辦法及法人或團體受政府補助辦理文化藝術活動的採購時,排除政府採購法的適用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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