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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陽明校長遴選適用法令不一 監院糾正教育部


發佈時間:2018/12/13 17:56
最後更新時間:2018/12/13 17:56
圖/TVBS
圖/TVBS

監察委員包宗和今天表示,教育部認為大學校長遴選非大學自治範圍,重監督輕自治,且對於陽明、台大校長遴選相同狀況,卻適用不同法令,嚴重傷害大學自治精神,通過糾正教育部。

監委包宗和、仉桂美下午召開記者會,說明調查大學校長遴選過程中,遴選委員會與教育部的角色各自為何,行政權是否介入大學自治一案。

 

包宗和表示,根據教育部見解,大學僅在憲法第11條講學自由的保障範圍享有自治權,自治範圍僅限於教學、研究、學習與教學有關的內部組織等。不認為大學校長遴選屬於大學自治範圍,形成重監督、輕自治思維。

調查發現,大學法94年修法,大學校長遴選由兩階段改為一階段,94年以前,第一階段選出2至3人,再送教育部圈選;修法後,遴選委員會選定校長後報教育部聘任,彰顯大學自主精神,教育部不再具有圈選權。

包宗和說,根據教育部回覆資料,修法後教育部駁回大學校長遴選結果,至今僅台大一案,因遴選程序有影響公正性瑕疵,退請重新辦理外,其餘聘任案均同意聘任。
 

圖/翻攝自陽明大學網站

調查指出,教育部對於陽明校長遴選案,表示大學校長遴選的特別法應優先適用,而教育部函復台大應重啟遴選的理由是,國立大學校長遴選辦法優先適用,「但並未排除行政程序法第32條、33條等迴避規定適用」。

包宗和說,經諮詢學者專家,都認為大學校長遴選應優先適用大學校長遴選辦法;法務部函示也明白指出,行政程序法雖對迴避有規定,但依大學法授權訂定的大學遴選辦法設有迴避規定,應優先適用。

仉桂美說,教育部過去長期使用的大學法不用,偏要回到行政程序法,請問原因何在,大學校長遴選從94年以來,「很明顯有一個個案的標準跟過去完全不一樣」,這是空前,不曉得是不是絕後,今天無關乎誰當校長,而是攸關大學自治的專業尊嚴,制度不容破壞。

有媒體詢問,教育部想採用其他法律詮釋台大案,為什麼不行,仉桂美說,陽明和台大案都是兼職獨董的問題,兩校狀況一模一樣,而教育部卻用了不同的法源、態度和速度處理,教育部應交代為什麼同樣情況,卻適用不同條文。

仉桂美認為,教育部是適用法律機關,在陽明、台大校長遴選的相同事實上做了不同選擇,有沒有涉及恣意濫權之嫌,「這是糾正關鍵所在」。

包宗和說,教育部強調適法性監督,教育部可以監督,但法律適用對各大學要一致,否則大家無所適從。提出糾正後會繼續以函詢方式追蹤,「保持密切注意」,希望教育部的做法要一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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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大#陽明#校長#遴選#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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