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22歲哥哥,2年前性侵當時年僅11歲的妹妹,被檢察官依對未成年強制性交罪起訴,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期間,妹妹卻供稱自己沒有反抗,還為哥哥求情「不想哥哥被關」,合議庭遂改依對未成年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全案可上訴。
根據妹妹的供辭,2016年的寒假某日下午,當時只有她和哥哥在家,哥哥突然進她的房間,將她的外褲、內褲、上衣脫掉,自己也將衣褲脫下後,套上保險套和妹妹發生性關係;妹妹說當時沒有反抗,哥哥也沒有施暴,不知道過了多久才結束。
檢調追查,兄妹倆的家庭複雜,母親與前夫生了4個子女,在婚後又生了8個小孩,兄妹倆在後面8個之中;法官認為,哥哥與祖母一起居住,恐因隔代教養導致性觀念偏差,且當時年僅19歲,才會因性衝動與妹妹發生關係。
合議庭考量哥哥因家庭功能不彰、人生經驗不足,歸責可能性較低,且哥哥坦承犯行並道歉,儘管妹妹表示原諒並未索賠,哥哥還是籌出3萬元賠償,足見有悔意及可塑性,遂依對未成年性交罪判刑2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接受24小時認知教育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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