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楊姓女子日前到一處養生會館按摩,陳姓老闆娘幫她雷射除斑,但事先沒有保護措施,導致雷射打到楊女左眼,隔天去眼科就診控告對方重傷害,稱說自己視力剩不到0.2。不料法院審理後,發現楊女視力受損主因,是在雷射後3週被小三打傷,但陳女確實有操作不當導致楊女眼睛受傷,判處陳女10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根據《蘋果日報》報導,30歲的楊女在2016年1月13日到陳女的養生會館按摩,當時正好有一名業務員向陳女推銷雷射除斑儀器,楊女見狀詢問是否幫忙除掉手臂的胎斑,楊女因此照說明書操作。但事前並未有其他防護措施,陳女不慎將雷射光打到楊女左眼,楊女隔天到眼科就診並告對方重傷害。
檢警調查後,陳女否認替楊女打雷射,但測謊未過加上有醫院證明,陳女遭台中地檢署起訴。
案件進入台中地院審理,楊女出示當初陳女和他的對話紀錄,加上醫生需要雷射機器的全名和當時的波長,陳女提供機器外觀的照片,法官因此認定陳女有幫楊女打雷射。
深入追查發現,卻得知楊女在開民事庭成坦承,她在雷射傷眼後隔天到眼科就診,診斷出視網膜出血和黃斑部水腫,但同月31日凌晨,卻因為和丈夫的小三發生爭執,過程中對方打到她受傷的左眼,當天到醫院就醫被診斷是左眼外傷性視網膜裂孔、黃斑部新生血管出血。同年3年再度複診時,診斷書「最佳視力介於0.1到0.2之間,且無法恢復正常,已達嚴重減損。」
法院審視相關病例後,發現診斷書明寫指出是外力造成所致,而非雷射所為,但陳女因為沒有醫師資格而操作雷射不當,導致楊女眼睛受傷是事實,因此依過失傷害和違反《醫師法》等罪,判陳女10個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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