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人蔘電玩弊案涉案檢警人數創下歷史之最,在纏訟逾22年後,高等法院更六審今天宣判,前北巿警局督察員張德星遭判刑5年6月,成為本案最後一名還在纏訟官警。全案可上訴。
本案一審判張德星13年,二審也判13年,案經最高法院發回五次,高院更一至更五審判他10年6月至6年6月不等刑期,再經最高法院發回,今天為更六審宣判。
周人蔘案在民國85年4月間爆發後,震驚社會,捲入其中的官警人數創下歷史之最,讓多位警界「明日之星」中箭落馬。檢察官當年針對此案共起訴7波、194名被告,包括官警38人。周人蔘遭判1年3月又15日徒刑定讞,已服刑完畢。
台灣高等法院更六審指出,周人蔘為圖不法暴利,進口電動玩具及零件,經裝配及維修後,以「金」字招牌經營賭博性電動遊樂場、遊藝場及電動玩具店,陸續在台北市中山區等地開店。
周人蔘為免賭博性電玩店被警方查報、列管及取締,指示連玉琴處理行賄中山區員警的公關工作,連玉琴於民國81年底經由時任台北市警察局士林分局刑事組小隊長張台雄(通緝中)介紹認識時任台北市警察局督察室督察員張德星。
張德星從81年6月間起至82年2月間止,負責中山分局、士林分局員警內外勤業務的督導考核,負有受理調查民眾檢舉賭博性電玩店涉及員警的風紀案件,卻違背職務收受賄賂新台幣20萬元。
張德星後來負責大安、南港分局,便協助周人蔘及連玉琴行賄送錢給後來接任負責中山區的督察員楊秋癸(判決有罪定讞)110萬元、陳國慶(通緝中)90萬元。
更六審指出,張德星犯罪時身為警員,不思戮力為公、廉潔自持,竟收受周人蔘集團賄賂,又與周人蔘等人共謀,擔任「白手套」角色,行賄其他負責中山區的員警,另考量他偵查中自白犯行,未自動繳交犯罪所得,案發後因羈押而遭免職,現已未服公職等情,依違背職務收賄罪、交付賄賂罪共兩罪論罪,再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判他應執行5年6月,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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