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收賄、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法院8月底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北檢今天表示,已發出傳票,要林益世9月底到案發監執行。
全案起於地勇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民國101年間透過媒體爆料,指控林益世涉嫌收賄,特偵組介入偵辦,林益世一度遭羈押;案經特偵組起訴,指控林益世在立委任內,協助地勇公司爭取中鋼持股的中聯公司轉爐石契約及其下游中耀企業爐下渣契約,收受陳啟祥新台幣6300萬元,又在秘書長任內索賄8300萬元,另有1580萬元財產來源不明。
一審台北地方法院認為,林益世只是向中鋼和中聯經營階層恐嚇,並非直接施壓中鋼大股東經濟部,不構成貪污,依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7年4月。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採實質影響力說,認定林益世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罪,收賄改判12年徒刑、褫奪公權8年,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2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合併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8年,併科罰金1580萬元。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8月底以判決理由不備等為由,將收賄部分發回更審,僅就財產來源不明罪部分,判刑2年定讞;此外林益世被控索賄8300萬元,連同洗錢部分,最高法院依刑事妥速審判法,判決無罪定讞。
台北地檢署今天表示,已收到林益世財產來源不明罪判刑定讞判決書等卷證,並發出傳票,傳喚林益世於9月底赴北檢執行科向檢察官報到,發監執行。(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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