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冠劣油案,279名消費者透過消基會對強冠公司及下游17家廠商提起團體訴訟。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判強冠及負責人葉文祥須賠172名消費者總計新台幣154萬8000元。可上訴。
台北地方法院公布新聞稿指出,強冠公司及葉文祥向地下工廠或國外進口摻偽及假冒的劣油,利用加工調整色澤、酸價與脫臭,再與熬製豬油做成多項油品販賣給下游廠商,下游廠商製作產品賣給消費者。
北院指出,本案共計279人求償,部分消費者消費行為在強冠從民國103年3月起販售劣油之前,因此不予准許,僅172人符合求償資格。
另外,審酌172名消費者購買數量非鉅,食用後均未出現具體病徵,也無因而求診治療,現階段尚無財產上實際損害,判每人獲賠新台幣3000元,懲罰性賠償2倍,每人為6000元,總計強冠公司及葉文祥須賠154萬8000元。
北院指出,遭連帶求償的17家廠商,調查後認定味全、奇美及味王等14家廠商負連帶賠償責任,須與強冠及負責人葉文祥連帶賠償給172名消費者。
此外,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7月間表示,強冠劣油團體訴訟案,受理高中、國中、國小、幼兒園共22所學校,求償人數4048人,經3年官司纏訟,強冠公司資產經數度法拍執行後,消保會獲得賠償2442萬8400元,全數已入消保會帳戶。(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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