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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性澤冤獄案求償 法院判補償1728萬餘元


發佈時間:2018/08/30 11:07
最後更新時間:2018/08/30 11:07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鄭性澤被控殺警案無罪定讞後,他針對冤獄聲請補償新台幣2161萬元,今天台中高分院准予補償1728萬8000元,其餘金額駁回。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今天發布新聞稿表示,鄭性澤因犯殺人等案件,經台中高分院判處死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判決確定後,鄭性澤聲請再審,經台中高分院裁定停止刑罰執行開始再審,未經許可持有槍械及殺人部分均改判無罪確定。

 

鄭性澤從民國91年1月5日起因逮捕、羈押至105年5月3日共5233日,扣除鄭性澤執行所犯的持有槍械罪處有期徒刑2年及罰金易服勞役180日,共計執行911日,予以扣除後,餘4322日。

台中高分院再審確定判決,認定鄭性澤有遭刑求取供的情形,鄭性澤在警詢及偵查中的自白,不具任意性,所自白的內容也與事實不符,不能作為被告不利認定的證據,案件公務員行為有違法或不當的情節。

鄭性澤羈押期間長達5233日,雖經再審判決無罪確定,但羈押時年正值青壯年時期,因受長期羈押幾乎耗去人生最精華的部分,喪失人身自由,家庭拖累、個人正常生命歷程中斷,失去發展自我機會,更因面臨隨時遭死刑執行的恐懼及痛苦,所受損害甚鉅。
 

鄭性澤請求以每日新台幣5000元為請求基礎,計算羈押4322日補償2161萬元,台中高分院合議庭審判長張靜琪、陪席法官李雅俐、受命法官陳葳審酌上情,考量案件發生時鄭性澤未婚、與父母及弟同住的家庭狀況,可認定鄭性澤為家庭重要經濟支柱。

合議庭今天決定,以補償每日4000元為適當,共補償1728萬8000元,其餘請求部分,難認有據,應予駁回。

民國91年1月5日鄭性澤與男子羅武雄等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飲酒,羅武雄因細故憤而拿出槍枝對天花板與酒瓶開槍。警方獲報到場發生槍戰,蘇姓刑警與羅男因中彈死亡。

鄭性澤被指控持槍射殺蘇姓刑警,最高法院在95年判處鄭死刑定讞,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以發現新事證為由聲請再審,台中高分院105年5月裁定再審,成為檢方為定讞死刑犯提再審首例,台中高分院106年10月26日撤銷原判決,改判鄭性澤無罪。(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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