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雲林縣長張榮味被控藉焚化廠興建案,向業者索賄3000萬元,更四審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張得入監服刑,最高法院已通知檢方啟動防逃機制。
雲林地方檢察署偵辦新台幣33億元林內鄉焚化廠弊案,民國93年搜索雲林縣政府,查緝當時的雲林縣長張榮味。
張榮味一度畏罪潛逃被通緝,檢察官偵結起訴張榮味,求處無期徒刑。雲林地方法院一審依貪污治罪條例,判處張榮味14年有期徒刑,褫奪公權7年。
二審及更一審認定證據不足,改判張榮味無罪;更二審、更三審改認定張榮味索賄,判刑9年;更四審也認定張索賄,但依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減刑,改判8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定讞,全案纏訟14年。
最高法院新聞稿指出,雲林縣政府86年間遴選公民營機構興建焚化廠,由達和環保等公司組成的團隊得標。達和團隊為求順利取得焚化廠興建營運權,議定分頭行賄時任縣長張榮味、林內鄉長陳河山。
89年間,達和團隊成員與張榮味見面,表示達和公司願給3000萬元,希望張榮味照顧焚化廠計畫。張榮味明知身為雲林縣縣長,焚化廠興建等各項政策均須他核准,仍同意業者請求,達成期約賄賂的共識。
另方面,達和團隊成員另行賄時任林內鄉長陳河山,實際行賄金額達1775萬餘元。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更四審認定,張榮味犯行明確,考量他身為民選縣長竟為貪圖私利,索賄高達3千萬元,依公務員期約賄賂罪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陳河山也遭判刑8年、褫奪公權4年。
張榮味、陳河山不服更四審判決提起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四審採證認事、適用法律及量刑均無違背法令,今天駁回上訴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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