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下內湖斷頸案,當街殺害3歲女童「小燈泡」的王景玉,一審士林地院判處他無期徒刑;案件上訴二審,高院今(3)日仍判處無期徒刑,刑後須接受監護5年。審判長謝靜慧認為,王景玉犯案時「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最後更勉勵他,「要吃藥,才會健康,自己要努力,知道嗎?」王男點頭後隨即被押回看守所。
王景玉殺害小燈泡一案,今(3)日上午10點高院二審判決,仍維持一審無期徒刑的刑度,另外增加了「刑後監護5年」。一審原本精神科醫師鑑定,認為王景玉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並無顯著降低,二審鑑定醫師也持同樣意見,但合議庭並未全盤接受。
全案宣判時,審判長謝靜慧特地花了34分鐘說明宣判結果,並表示本案是要檢視被告有無《刑法》第19條第2項的問題。合議庭認定王景玉因為工作不順,加上父親反對他交友導致被孤立,家中凌亂的情況又讓他自卑,不敢和異性交往,父母親也未幫他找對象。
謝靜慧表示,王景玉的確罹患了思覺失調症,認定他「殺人時不是完全基於自由意志,是思覺失調症的半個俘虜」,意思是指他犯案時辨識行為能力和控制能力都顯著降低。即便他的犯行已達《兩公約》所指可處死刑的「最重大之罪」,殺害的對象又是3歲女童,但審酌以上情況,最後合議庭判他無期徒刑。
謝靜慧宣讀完判決理由後,問王景玉有沒有聽清楚?王景玉則回問「我還是無期徒刑嗎?」謝靜慧回答「對,還有刑後監護,希望你要有病識感,要吃藥,才會健康,自己要努力,知道嗎?」王景玉聽完後則點點頭,再度被押回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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