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一名陳姓人夫,前年與大學時期學妹多次相約,察覺有異的陳妻找來徵信社跟監,拍到陳男與學妹在海邊牽手散步,還十指緊扣在饒河夜市逛街,陳妻因此怒告2人,並求償100萬元。一審判人夫免賠,陳妻不甘心上訴後,二審逆轉改判2人須賠20萬元。
據《蘋果日報》報導,45歲的陳男是生意人,他表示當時與妻子感情不睦,正在協商離婚,學妹的婚姻也出現狀況,因此相約去海邊、逛夜市,各自抒發情緒,只是學長與學妹,一般朋友之間的正常互動,因海邊濕滑才會牽手同行,逛夜市過馬路也是互相扶持,並未侵害陳妻配偶權。
一審新北地院認為,雖2人牽手出遊在道德上說不過去,但海邊及夜市都是公開場合,依一般社會觀念,僅憑牽手難以認定2人感情嚴重侵害陳妻配偶權,判決免賠,陳妻不滿判決上訴。
高院認為,陳男與學妹各有配偶,不該像未婚大學生約去海邊聯誼,且2人在逛夜市時天候良好沒有下雨,也沒有人車雜沓交通混亂情況,沒有必要互相扶持防止跌倒。合議庭指出,夫妻一方若與第三人發生「愛」或「性」的關係,勢必侵害配偶權益,陳男曾向妻子表示對不起,卻隱瞞與學妹牽手出遊之事,這都動搖婚姻互信、互諒、互愛的基礎,因此逆轉改判2人須賠償陳妻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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