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宮姓夫婦向高雄國軍英雄館租房,一住17年,期間正常繳納租金,3年前館方公告不再提供長租方案,要求宮男租約到期即搬離,但宮男夫婦硬是不搬,遭館方一狀告上法院,法院判決佔住時間達32個月,需給付128萬元房租,加上律師費總計為139萬5千元。
據《蘋果日報》報導,南部某鋼鐵大廠副總宮泰安長年租住高雄國軍英雄館826號房,2015年軍方有意落實《國軍英雄館管理辦法》中服務國軍等規定,公告租約屆滿後,不再續出給長期租賃住宿者,宮姓夫婦租約到期後仍拒絕搬走,佔住32個月,館方提告要求宮姓夫婦搬家還屋。
高雄地院審理認為,館方已數度通知宮姓夫婦不續租,且當地生活機能佳,鄰近觀光景點與百貨公司,月租若僅為1萬3千元,太過低估當地行情,依行情每月應付4萬元,判宮男得按月付給付直到遷出,並賠償館方律師費,總計139萬5千元。
宮泰安表示不服判決,稱租金在法規是有上限的,法院卻判了個不合理的價格,「法院判了我不搬也不行,一個月4萬我也住不起啊!」他補充,「你要叫我搬走可以,但是要尊重我,不是叫櫃臺隨便跟我講一聲,又在合約到期前整修整樓層房間,擺明就是要整我嘛!」他認為當時施工粉塵、噴漆導致罹患支氣管及皮膚炎,事後他另對經理與英雄館提告傷害,目前還在打民事官司。
宮泰安強調,自3年前館方拒收他繳交的租金,他將該月起至隔年4月底為止的房租,以國軍英雄館為受領人之名義提存於法院,自己無任何違約情事。還說,我國並未採用律師訴訟主義,就算要打官司也不一定要請律師,館方要他支付律師費顯不合理。
宮男不服上訴後,二審再吞敗仗,合議庭除維持一審原判決,另判他還要支付國軍英雄館二審聘請律師的費用6萬元,全案確定。對於宮男說法與判決結果,高雄國軍英雄館均以不希望影響商譽為由拒絕受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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