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上星期六晚上押送一名發監執行的通緝犯,竟然讓他戴著手銬翻牆跑了,地檢署說人犯趁著法警上車去開戒護鐵欄杆的門,背對他的時候戴著手銬翻牆逃跑,已經5天了還沒把人抓回來。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人犯趁法警背對他的時候,就轉身翻牆逃逸。」
檢方表示,當時有4名被告和犯人排成一排要上囚車,前後2名法警押送,脫逃的姓男子在最前面,前面的法警上車去開戒護鐵欄杆的門,背對他時他趁機脫逃,旁邊的圍牆2公尺高,他帶著手銬踩著圍牆突出的地方翻牆跑了。
地檢署丟的人是41歲的陳姓男子,他去年開車撞傷女騎士,沒和解沒到案,法院依照過失傷害罪判刑2個月,他沒報到被發布通緝,上個星期六警方路檢逮捕歸案,在發監過程中竟然落跑,第5天還找不到人。
主任檢察官黃怡華:「法警戒護方面相關人員的疏失,這部分我們也已經在調查。」
地檢署分案調查法警責任,如果是縱放或便利脫逃,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未過失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以下罰金;而檢視現場,圍牆有突出的地方可能變成有心人的腳踏,墊一下腳翻牆爬過去並不困難,地檢署認為2公尺高圍牆要再加高,防堵策略防止再次丟人。
至於脫逃的陳姓嫌犯沒有前科,過失傷害2個月徒刑並非重罪,也可以易科罰金6萬元,他沒錢也不想坐牢竟然落跑,原本2個月有期徒刑跑不掉,再加脫逃罪,1年以下有期徒刑,比原本過失傷害還重,他雖然帶著手銬但是成功脫逃,已經逃了5天還無法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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