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土劇演員高翊綾3年前遭指控賣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一審時依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判刑4個月,高女再提起上訴,堅稱遺失存摺被冒用,且提款密碼就寫在存摺內,高等法院事後採信高女辯詞,認定她只是疏於保管個人存摺,但無從證明幫助詐騙,今(22日)逆轉改判高女無罪。
判決書指出,2015年10月16日一名曾姓男子遭詐騙集團冒充朋友所惑,將19萬元透過網路轉帳到對方指定帳戶中,曾男隨即察覺有異報警追查,後來發現這筆錢已被轉到另一個帳戶,且已被提領一空。
檢警追查發現第一個收贓帳戶是高女所申設,高女到案後否認賣帳戶幫助詐欺,並稱案發前幾天,曾帶多本存摺到各銀行逐一補摺,後來遺失這個帳戶存摺和提款卡不自知,有可能被人拾獲交給詐騙集團,並且詐騙集團直接冒用寫在存摺內頁的提款密碼犯案。
不過檢警認為,高女在事發前清空帳戶餘額,且又在事發後3天辦理掛失,動機不單純,因此起訴高女涉嫌幫助詐騙取財罪嫌,一審被判刑4個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因為無法證明她賣帳戶收取對價,所以沒宣告沒收犯罪所得。
高女不服判決因此再提起上訴,宣稱被冒用的帳戶,原本是要用來成立公益協會籌備階段所需,因此她才會在補摺前一併辦理清空餘額,沒想到卻遭到誤會,高女表示自己是一名電視劇演員,收入穩定,擁有相當資歷與知名度,從事公益,無任何前科,高女強調並不會因為一本存摺幾千元代價而觸法,且這個帳戶在事發前3小時,曾匯款1元到別的帳戶中,顯然為冒用者測試,若是她本人提供,根本不必多此一舉。
高院傳訊多名證人,發現高女定期會到銀行補摺,且提款密碼都寫在存摺內頁中,以防遺忘,根據銀行補摺紀錄顯示,高女曾在案發前3天,帶著包括本件帳戶的多本存摺逐一補摺,高院認為高帳戶在案發前向外匯款1元,應為冒用者測試帳戶能否轉帳。
高院認為不能排除高女遺失存摺遭冒用的可能,既有合理懷疑存在,又缺積極證據證明,因此撤銷一審有罪判決,改判高女無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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