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姓男子以投資未上市股票為由,邀約藝人韋汝投資,得手新台幣2188萬元後供己花用。高院日前依詐欺罪,判陳男3年8月徒刑,另得易科罰金部分為2年徒刑,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公布的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原本是皮件公司負責人,因投資未上市上櫃股票而不堪債務壓力。
民國103年間,陳姓男子向韋汝謊稱認識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官員,可低價買進未上市股票,陸續向韋汝行騙,得款後用以償還私人及皮件公司債務或支應個人花費。
103年7月,陳姓男子發現韋汝無金錢繼續投資,再謊稱他的姪子在信用合作社工作,由韋汝提供名下房地轉貸,謊稱將協助以轉貸款項繼續投資未上市上櫃股票牟利,卻動用近千萬元貸款供己花用。
士林地方法院一審時,韋汝透過律師表示無法原諒陳姓男子、請求從重量刑。承審法官認定陳男犯33個詐欺罪,犯罪所得達2188萬餘元,判處4年2月徒刑,另得易科罰金部分為2年6月徒刑。
案經上訴,高院認定陳姓男子犯罪所得不變,但罪數應為20罪,考量陳男坦承犯行,賠償部分損害,改判陳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另得易科罰金部分為2年徒刑,全案確定,不得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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