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上月27日凌晨發生警匪槍戰,3名嫌犯不服保大特勤員警取締,下車後竟亮槍開火,警方回擊打中後座的一名男子,造成嫌犯傷重身亡,而昨(16)日在台南也發生通緝犯拒絕盤查,竟拖行員警,最後遭支援警力開槍打中,最後送醫不治。
近期發生多起員警執勤中開槍擊斃嫌犯的事件,也讓社會再度思考警方用槍時機。回顧近10年共有6起警察開槍打死人的案件,但經過司法審判後,只有2起案件不起訴或無罪。
另一件無罪案件發生在2013年8月13日,台北市萬華分局漢中街派出所員警張景義,為追捕駕車逃逸的竊嫌,朝車子開2槍,1槍貫穿玻璃打中竊嫌的腹部,最後送醫不治。法官認為,張姓員警在急迫的情況下開槍,且主要對準輪胎,盡力降低對嫌費及路人的危險,用槍時機未違反比例原則,判無罪,但家屬仍要求上訴中。
而其他4起案件,多數為嫌犯拒絕受檢、拒捕,在與員警追逐的過程中遭開槍擊斃,事後共有4名員警分別被以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甚至是被判刑,付出百萬賠償與死者家屬和解,刑事、民事的責任都免不了。
其中2014年2月16日,桃園楊梅分局葉姓員警,因追捕羅姓通緝犯,朝對方腿部開3槍,造成羅男駕車墜入田裡,送醫後因失血過多不治。法官認為,羅男只是想跑,但沒有攻擊動作,葉員應可朝輪胎開槍阻止他逃跑,卻未選擇「對嫌犯侵害最小」的方式,用槍過當。
法官判決引發極大爭議,檢察總長顏大和甚至提出非常上訴,但葉姓員警仍被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18萬元定讞,桃園市政府則要賠償死者家屬85萬5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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