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火事件頻傳,朝野立委為了防堵類似事件一再發生,紛紛提出修法,希望將縱火犯納入預防性羈押與強制治療的範圍中。
2017年11月底,新北市中和一間公寓遭人縱火,造成多人傷亡,嫌犯供稱因與住戶發生口角,才會買汽油縱火,但這名男子已經是第三度縱火。
台北市中山區龍江路一處民宅1日凌晨發生火警,造成1死7傷,根據警方初步調查,起因為59歲張姓男子和同層室友38歲李姓男子,因故起爭執,便買汽油回住處縱火。
針對縱火事件頻傳,常造成人員傷亡,民進黨立委江永昌日前就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江永昌提案指出,刑法的放火罪、準放火罪都可以進行預防性羈押,但對於刑法第173條之「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罪」,卻漏掉沒有規定,因此提案修正預防性羈押制度相關條文。
國民黨立委王惠美也提出類似修法,王惠美的提案認為,中和大火縱火的李姓嫌犯已三度縱火,礙於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刑法第174條放火燒燬非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可適用預防性羈押,反而刑法第173條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卻未列在預防性羈押的事由中,導致一再縱火的李姓嫌犯無從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予以預防性羈押,因此提出修法。
此外,國民黨立委林德福則提出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監獄行刑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希望對於縱火犯能夠鑑定評估與治療,在監獄中也能給予心理輔導治療,如果縱火犯認定有再犯危險,可施以強制治療,相關的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辦法,應由法務部會同衛生福利部定之,以避免縱火犯輕易假釋再犯,成為治安未爆彈。
林德福提案中指出,縱火犯應就其動機進行個別心理諮商與輔導,當縱火再犯重返社會,警方也應加強列管、訪視。(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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