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江姓、胡姓男子酒後玩甩巴掌遊戲,對另名胡姓男子猛甩耳光,甚至毆打致胡男身亡,二審各被判刑8年6月、8年2月、8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最高法院判決書指出,台東縣郭姓、江姓、胡姓男子,民國104年5月23日晚間與另名胡姓男子飲酒。郭男等人酒後找樂子,提議玩甩巴掌遊戲,不顧被害人胡男說「很痛」、「不要鬧了」,持續掌摑被害人近20分鐘。
郭姓男子等人掌摑被害人後,又持佛手瓜朝被害人丟擲,甚至出手毆打、起腳踹踢,還拿出捕獸夾夾弄被害人手、腳。被害人因年紀較長,又有嚴重肝硬化及慢性胰臟炎,經凌虐後當場身亡,加害的郭男等人則進屋休息或返家。
被告胡姓男子翌日起床後,發現被害人仍躺在屋外空地,以為只是酒醉未醒,又以打火機點燃紙張放在被害人下體,任憑火勢毀損屍體長達20分鐘。
郭姓男子等人坦承原本只是想玩遊戲,但最後越玩越大,並無殺人故意。
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二審時認為,被害的胡姓男子年紀長、健康不佳,案發時因飲酒達高度酩酊醉意,郭男等人凌虐行為與胡男之死有因果關係,認定郭男等人出於傷害犯意,導致胡男死亡,論以傷害致人於死罪。
花蓮高分院認為,郭姓男子等人酒後不知慎行,欺侮、毆打被害人,法治觀念薄弱,且未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判處郭男8年6月徒刑、江男8年2月徒刑,胡姓男子另犯毀損屍體罪,判刑8年10月。
胡姓男子未上訴,於二審定讞;郭男、江男上訴最高法院,日前遭駁回,全案定讞。(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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