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1名鄧姓婦人不滿樓上薛姓鄰居一家走路太大聲,一氣之下竟拿著尿液到對方門口,將穢物倒入鞋櫃中的2雙鞋子,遭薛家父親提告毀損。案經橋頭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2雙鞋為薛家的兒子和女兒之所有物,並非是提告的薛父所有,加上2兒女均已成年,因此裁定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鄧婦平時居住在公寓9樓,和薛家人為上下層鄰居,不料她不滿對方子女走路聲音過大,竟於去年2月10日晚間10時30分許,帶著1瓶尿液到10樓,並將排洩物倒入門外鞋櫃裡的2雙鞋內,導致鞋子毀壞無法再穿,讓薛父氣得提告。檢方偵查後,認定鄧女涉犯《刑法》毀損罪,依法提出公訴。
全案經橋頭地院審理,法官認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及307條規定,按告訴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不用經過言詞辯論;而《刑法》中的毀損罪屬告訴乃論,需有犯罪行為直接受損害之人提告。
法官審酌,因鄧婦倒尿液而損壞的2雙鞋子,分別為薛家的28歲兒子及26歲女兒所有,因此2人才是告訴權人,並非是提告的薛父,加上2名當事人皆已成年,且事後都並未提出告訴,因此日前依法裁定公訴不受理;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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