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姓男子持刀尾隨闖入一名女子住處,持刀以膠帶綑綁女子與屋內另名男大生,鄭男劫財不成性侵女子,男大生趁鄭男下樓時掙脫制伏鄭男,台中地院今判處鄭12年7月徒刑,還可上訴。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今天發布判決書指出,37歲鄭姓男子在台中市龍井區新興路一處公寓租屋,民國106年8月2日下午4時多,因缺錢花用自2樓租屋處要下樓外出犯案。
鄭男見公寓內一名女子準備要上樓,便尾隨在女子後方,趁女子要開門進入屋內時,持身上水果刀硬闖屋內,對女子與屋內另名男大生喝令「不要動、不要講話、要搶劫」等語。
兩人見鄭男身材高大無法抗拒,女子將錢包交給鄭男,但鄭發現只有新台幣100元,要求男大生交出錢包,男大生表示錢放在樓下機車置物箱內,鄭男便以自行攜帶的膠帶綑綁兩人、控制自由。
鄭男開始對女子上下其手,強行脫去女子衣物,並持刀威脅女子口交,並強行以生殖器性侵女子得逞,鄭男逞慾後要求女子進入廁所內清洗滅證,還要女子以刮鬍刀刮除男大生的腿毛,接著持手機拍攝女子身分證,恐嚇若報警可隨時用網路報復。
當天晚間8時多,鄭男取走男大生手機與機車鑰匙後,要求女子一同到樓下拿取財物,鄭男下樓後取走男大生皮夾內的500元,並以手機拍下男大生的身分證,並要求與女子以手機與他合照後,兩人準備回到房間。
男大生在房間內自行掙脫束縛,持一把水果刀藏匿在2樓飲水機後方,準備伺機反擊解救遭挾持的女子,待鄭男上樓時,男大生便持水果刀刺入鄭男背部,鄭也持水果刀反擊,男大生再持滅火器反擊,並將鄭男的水果刀奪下後制伏。
居住在2樓的住戶聽到呼救聲,趕忙將鄭男圍住報案,並將3人送醫治療。鄭男到案時辯稱,他到女子住處不是要搶劫、性侵,他如果要搶劫就把兩人綑綁起來,到機車拿錢離開就好,他當時只是想找女生講話,後來控制不了自己的性衝動才非禮對方。
法官認為,鄭男犯罪手段惡劣,行為嚴重破壞社會治安,使兩名被害人身心遭受重創,且迄今未達成和解,依強盜而強制性交罪判處12年、強制罪判處7個月徒刑,全案還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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