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前年6月發生罷工事件;協商達成後,華航給沒參加抗爭的企業工會同等待遇,遭勞動部認定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提告,北高行今判敗訴,可上訴。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新聞稿指出,這起案件起因於中華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與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簡稱職業工會)間的勞資爭議事件;調解未果下,職業工會於其臉書宣布,於民國105年6月23日24時開始罷工。
華航與職業工會於同年6月24日進行協商後,華航同意將外站津貼由3美元提高到5美元,也應嚴格執行非會員不得享有「外站津貼」調升的待遇,會員名單應以職業工會提供的名單為準(禁搭便車條款)。
職業工會事後指控,華航也讓中華航空企業工會(簡稱企業工會)會員獲得相同待遇,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因此向勞動部所屬的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申請裁決。
裁決決定去年3月出爐,裁決委員會認定華航違反「禁搭便車條款」,構成工會法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華航不服提起本件行政訴訟,訴請撤銷原決定。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決定主文認定華航妨礙職業工會組織的不當勞動行為,並無違誤,因為職業工會會員參與罷工與華航抗爭,必須承受極大的心理壓力,並且冒有遭到懲處的風險,因此禁搭便車條款的訂定,是職業工會及其會員付出極大心力與代價,爭取得來的權利。
此外企業工會未付出任何心力,即坐享職業工會辛苦發動罷工、爭取而來的待遇,導致多名職業工會會員得知此事後,在職業工會臉書網頁上表達失望,以及不想在繼續參加該工會的意見,而且華航新進員工加入職業工會的比例,也呈現明顯下降趨勢。
法官認為,華航違背禁搭便車條款,已明顯影響、妨礙職業工會的組織與活動,原決定認定華航構成工會法的不當勞動行為,並無違誤。(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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