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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電案 孫道存、胡洪九等判賠逾74億


發佈時間:2018/02/09 18:04
最後更新時間:2018/02/09 18:04
圖/中央社
圖/中央社

太平洋電線電纜公司掏空案,投保中心代投資人提起民事求償,北院今判決,前董事長孫道存與前財務長胡洪九等22名被告,應連帶賠償2萬4772名被害投資人、新台幣74億5130萬元。

孫道存等人被控從民國83年起,隱瞞董事會且違反政府禁令,利用海外子公司違法投資中國大陸,並掏空近200億元。胡洪九遭判刑14年6月、孫道存遭判3年徒刑,均已入監執行。

 

台北地方法院新聞稿指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受2萬4772名被害投資人授權求償,被告包括胡洪九、孫道存、謬竹怡、黃靜琳、仝清筠等5名掏空案被告,及仝秀君、大鑫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董監事與太電公司,總計22名被告。

北院認為,任何人透過法定機制申報公告不實的財務報告,足以破壞投資人對交易市場公正健全的信賴,也使投資人無法正確衡量公司財務、經營績效、獲利能力,進而影響投資人無法正確評估投資報酬風險,因此太電財報不實與投資人受損害有因果關係。

北院表示,公開發行公司對外公告申報的財務報告為表彰公司股票價格的重要依據,足以影響投資人決策,太電公司88至91年財報不實、隱匿鉅額虧損,孫道存等5名掏空案被告及太電公司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北院也認為,仝秀君等董監事未善盡內部管控監督職責,違反確保財務報告正確性的法定義務,也要負起陪償責任。

新聞稿指出,本案賠償是以毛損益法為基準,將股價歸零計算,但考量太電股票雖下市,其股票仍可自由流通,太電也努力維持營運,使股價維持一定水準,若投資被害人繼續持有股票,假設太電日後股價上漲,投資人除獲賠償,又可持股票獲利,雙重得利有違損害填補的法理。

判決因此指出,投資被害人若受償,應將太電股票交給被告,或變更股東名義為被告,至於若由太電公司先行賠償,則由太電收回股票辦理減資登記,全案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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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道存#胡洪九#太電案#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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