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今天自為裁定后豐大橋命案開始再審,創下司法首例。本案受命法官黃瑞華說,原審認定殺人犯行的證據只有一個,卻有嚴重瑕疵,為使案件及早重審,由最高院自為裁定。
王淇政被控於民國91年12月7日凌晨1許,在台中縣后里鄉(已改制為台中市后里區)后豐大橋南下車道旁護欄,因不滿女友陳琪瑄提分手,與友人洪世緯共同抱住陳女合力抬至大橋護欄外,鬆手致陳女墜橋死亡。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王淇政、洪世緯共同犯殺人罪,判處王淇政有期徒刑15年,洪世緯有期徒刑12年6月定讞,兩人入監服刑。
檢察總長曾為王淇政提起2次非常上訴遭駁回,檢察官為王聲請再審也遭駁回。王淇政102年自行聲請再審,迄今五度遭台中高分院駁回。
案經王淇政抗告,最高法院今天直接撤銷台中高分院的駁回裁定,自為裁定開始再審,寫下司法首例,最高法院同時宣告停止王淇政、洪世緯的刑罰執行。
黃瑞華說,全案認定王淇政、洪世緯殺人的唯一證據,是案發時在河床的男子王清雲證言。王男前後作證9次,前4次都稱沒聽到吵架聲,也沒看到女子墜橋,93年1月14日後改口稱清楚聽見雙方爭吵內容,也清楚看到墜橋經過。
王清雲原審解釋欠王淇政父親的人情,經王父拜託才沒說實話。但黃瑞華指出,這只是王清雲片面之詞,說法也前後不一。而王清雲案發後自薦為目擊者,在現場協助員警指證,依王清雲說法當時尚未受到王父關說,既然當時未受關說,為何不跟警察說明女子是遭兩男子丟下大橋,證詞顯有瑕疵。
黃瑞華說,綜合判斷王淇政提出王清雲改口前曾與被害人家屬委任律師碰面談話的錄音檔案等新事實、新證據,及原確定判決案卷內證據,合理懷疑原確定判決所認定的事實錯誤,客觀上合理相信王淇政、洪世緯有應受無罪或輕於原判決罪名的蓋然性,已達開始再審的門檻。
黃瑞華說,既已調查清楚,合理相信足以動搖原判決,為免案件不斷來來回回,無助於釐清事實真相、正義維護,也有害司法信任度,最高法院挑起該挑的責任,自為裁定開始再審,交由台中高分院更審。(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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