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姓補教老師在民國97年猥褻一名12歲的女童,被害女童在案發6年後自殺;最高法院近日維持台中高分院見解,依強制猥褻罪判處張男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張姓男子在妻子經營的心算補習班擔任數學老師;張男於97年11月,在補習班的樓梯間揉捏被害女童胸部約10秒,女童極力掙脫、大喊「放開」,才得以逃離現場回到教室。
補習班另一名陳姓老師見女童臉色蒼白,詢問發生什麼事情,被害女童說出遭張男摸胸的情況;女童親友得知後到補習班理論,張妻道歉並安撫、退還女童父母補習費,女童親友未再追究。
不過被害女童在103年9月在銀行巧遇張男,認為對方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而精神崩潰,在校昏倒並有自殺行為,經學校介入輔導及社工人員詢問後,少女說出被張男猥褻一事。
歷審法院均認定張男犯行明確,考量他罔顧道德對女童強制猥褻,嚴重妨害其身心發展,惡性非輕,且他犯後否認犯行、未見悔意,將張判刑3年10月;全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請珍惜生命。自殺防治專線(24小時):0800-788-995;生命線:1995。(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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