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黃姓、范姓員警被控包庇吳姓員警酒駕,一審各遭判刑2年10月,高院更一審認為黃、范無圖利犯意,改判無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黃、范無罪確定。
民國100年3月間,桃園市大溪分局南雅派出所吳姓員警酒駕自撞民宅,大溪交通小隊員警到場處理發現是員警肇事,時任南雅派出所所長的黃姓員警也到場了解案情,並以電話聯絡時任大溪交通小隊長的范姓員警。
桃園地檢署起訴指控,黃姓、范姓員警為圖利吳姓員警免受刑事追訴、行政罰鍰,未依規定將案件交由交通小隊處理,改由案發轄區的中新派出所辦理,中新派出所直到檢調調查包庇案才對吳姓員警開出罰單,認為黃、范涉嫌貪污治罪條例的圖利罪。
桃園地方法院一審認為,酒駕罰緩僅新台幣3萬4500元,依圖利罪判黃姓、范姓員警各2年10月徒刑,高院二審則加重改判黃、范各5年10月徒刑。
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為,無證據證明黃姓、范姓員警有圖利吳姓員警的意圖,動機應僅是出於黃男擔心遭連坐調職,希望由轄區派出所處理以方便掌握案情後續,范男則是賣人情給黃。
更一審認為,檢察官無法證明中新派出所是受到黃姓、范姓員警指示,刻意不予移送刑案及舉發違規,全案罪嫌不足,改判無罪。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無罪見解並無不當,駁回上訴,黃姓、范姓員警無罪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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