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興航空班機103年於澎湖發生空難,造成機上乘員48人死亡、10人受傷,地面居民5人受傷。興航不服遭民航局開罰300萬元提起行政訴訟,北高行今天判興航敗訴,可上訴。
復興航空GE222班機是在103年7月23日由高雄飛往澎湖馬公機場,下午7時6分抵達馬公機場降落時,在20跑道頭附近的湖西鄉西溪村墜毀。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執行深度檢查,發現班機正副駕駛有嚴重操作疏失,認為興航未落實飛航組員的資源管理訓練、標準操作程序訓練及未善盡安全管理之責,依民用航空法裁處新台幣300萬元罰鍰,並立即改善。
興航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依法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興航主張,飛行本身高度依賴飛航人員的經驗及臨場判斷,是飛航人員的獨立作為,於遭遇緊急狀況下更是如此,實非興航所得干預,不能歸責興航。
北高行新聞稿指出,飛航安全調查委員會認為本件空難的重要因素,是正副駕駛員未遵守標準作業程序操作及天候突然變化;澎湖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也認為正副駕駛的過失是肇事原因之一。
飛安會調查報告也提到,「事故飛航組員實施儀器進場時,在獲得必要目視參考前就下降低於限制高度,在過去即曾發生。」、「事故飛航組員遵守程序之程度,已低落至不足以確保飛航安全。」
承審合議庭審酌,民航局查出興航有安全管理系統、飛航操作品質保證系統、駕駛員訓練考驗標準、駕駛員年度訓練與考驗、非精確進場程序、組員資源管理及組員疲勞管理等7大項14小項缺失,均與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有關,足見興航未負飛航安全及飛航作業管制的責任,
合議庭認為,事故班機駕駛員有嚴重操作疏失,與興航未落實標準操作程序訓練,有因果關連性,民航局考量興航違規情節重大,造成多人傷亡,致罹難者家屬痛失至親,傷者治療復健過程漫長痛苦,亦重創我國民航安全形象,影響重大,裁罰300萬元,合法有據,今天駁回興航之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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