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竹縣家畜所技士戴立紳檢舉貪污案,戴經判決免刑確定,但竹縣依法將他免職;戴立紳今天與民間司改會到司法院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宣告適用公務員吹哨者保護範圍部分的公務人員任用法違憲。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陳雨凡、釋憲組召集人周宇修、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教授林志潔、戴立紳等人,今天下午到司法院聲請釋憲,請求大法官宣告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前段,對於公務員吹哨者保護範圍適用部分違憲,應立即失效。
這起案件源於,戴立紳於2005年至2016年任職新竹縣家畜疾病防治所期間,發現長官要求他做假帳、公費私用,戴在良心驅使下向法務部廉政署自首,並提出有力的證據,協助檢警調查。
審理此案的新竹地方法院在2015年11月判戴立紳免刑,全案未上訴而確定;2016年間,新竹縣政府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相關規定,核定戴立紳免職。
民間司改會新聞稿內容指出,這樣的制度設計,對揭弊者保護只給予刑罰上的減免,卻會讓揭弊者無法繼續保有公務員的身分,這無疑是「變相懲罰」,顯然與國家鼓勵公務員自首揭弊的精神相衝突,而且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定,雖公務員被判免刑,仍屬被判有罪的判決,不論原因為何,一律不得再被任用,這違反比例原則,因此聲請釋憲。
戴立紳說,他不是勇敢的人,也不想當英雄;事發前只想工作養家,但當初出來揭弊是長官鼓勵,自己心想揭弊人會受到國家保護,然而現在遇到的情況卻是一連串的被打壓與處分,最後也被免職。
戴立紳談到,他的名聲因為出來揭弊被毀掉,甚至去找工作,業者問他為何不待在公部門,「我說去檢舉貪污,這樣誰敢用我」;這段時間沒有感受到國家的保護,「真正在貪污的人繼續上班或辦理退休,安穩領退休俸,而我這個檢舉人被免職、嚴懲,打死在那邊給大家看,國家說要保護揭弊者根本是在騙人。」
戴立紳也說,今天出來聲請釋憲,是因為相信司法是社會正義的最後防線,希望大法官、立法者考量揭弊者的辛酸,趕快讓揭弊者保護法通過,也還他公道。
林志潔則說,從戴立紳的案件來看,國家對不起揭弊者;要給揭弊者最好的保護,就是要用緩起訴,像戴的案例,不該讓他進入司法審判,強迫其接受對質與交互詰問,這是司法制度非常對不起揭弊者的一點,而且公務人員任用法完全沒有類型化,不考量原因就一律予以免職,有違比例原則,希望有好的釋憲結果,因為揭弊者是全民的保障者。(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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