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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換道未打燈害撞 聯結車不理快閃

記者 林佑璇 何宜信 / 攝影 莊勝雄 哀招賢 武紹隆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2/30 18:49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30 18:49

高雄一名郭先生控訴說他日前開著曳引車行經小港台機路,結果遇到前方聯結車沒有打方向燈突然往切換車道,害他反應不及衝撞路邊電線桿,但對方事後卻直接開走,為了找到車牌,還自扮柯南找了快一個禮拜才找到,但找上警方想進一步取得對方聯絡資訊卻遭到拒絕,讓他覺得不合理,但警方解釋,因為跟對方沒有直接碰撞,無法確定對方是肇事原因,因此須由法院判斷不是刻意刁難。


 

駕駛直行在外側車道,下一秒左前方一輛聯結車沒有閃燈直接往右切,駕駛方向盤一轉,閃避不及衝撞路旁電線桿。當事人郭先生指出,當時對方完全開到他的車道害他閃避不及。車頭硬生撞上電桿,但眼前這輛聯結車卻沒有停下來直接開走,而有一段畫面拍下疑似肇因的聯結車從工廠裡進出,但這短短幾分鐘的影像卻讓當事人郭先生吃足苦頭。當事人郭先生說「後來前後用了快一個禮拜去找,好險遇到有好心的路人提供線索。」

但好不容易車牌找到了,向警方進一步想取得對方的連絡資訊卻遭到拒絕。當事人郭先生指出,員警說不能把他的車牌寫上去,是一定要撞出傷亡,人死了才要重視這個問題嗎?

事故發生在高雄台機路28日下午2點多,當時聯結車沒有打方向燈,導致郭先生閃避不及衝撞電線桿,甚至拿到初判鑑定書時還發現對方明明是聯結車卻被寫成了大貨車,車種根本不符,遲遲無法和對方取得聯繫,但員警澄清不是刻意刁難而是礙於法律限制。小港派出所所長盧志明表示,自撞因果關係是當事人認為的,警方也盡量協助對方調閱監視器,當事人要求警方提供對方車輛的個資,車輛到底跟他自撞的車禍有沒有關係這不是警方能夠判斷的。
 

長長的煞車痕跡一路衝撞到電線桿造成車損,不過還好沒有撞斷電線桿,不然台電人員還可能向他求償。警方表示,除非雙方有發生碰撞或造成傷亡才必須留下雙方資料,但如果單純自撞車禍現場沒有第三方肇事人,警方不能主觀判斷,當事人只能透過民事訴訟,由法院判定後代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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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自撞#聯結車#肇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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