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審理美河市弊案,認定前北市府捷運局官員高嘉濃、王銘藏行使偽造鑑價報告,但報告對權益分配無拘束力,也無證據證明日勝生有不法獲利,改依偽造文書論罪科刑。
台北地方法院一審依圖利罪,判處高嘉濃10年徒刑、褫奪公權6年,王銘藏4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台灣高等法院今天改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機會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判高4年徒刑,王2年徒刑並緩刑5年。
高院新聞稿指出,台北市政府以公地主身分與日勝生活股份有限公司聯合開發美河市建案(北捷新店機廠聯合開發案),雙方議定以土地貢獻成本、投資人建物貢獻成本,做為權益分配依據,其中投資人建物貢獻成本中的建物建造成本,由捷運局聯合開發處委外鑑定。
聯開處委託旭洲公司鑑定後,計算出投資人建物貢獻成本約為新台幣160億元,公地主土地貢獻成本約為77億元。
時任聯開處處長的高嘉濃發現鑑價過低,恐不利與日勝生協商權益分配,於96年3月間冒用旭洲名義偽造鑑定報告,將建物貢獻成本提高為174億元,交由課長王銘藏提報權益分配小組審議,並經捷運局轉呈北市府審核。
高院認為,鑑價報告只是供捷運局稽核投資人所提的建物建造成本是否適當的參考值,並非絕對值,況且權益分配小組審議通過後仍須報請市府核准,再與日勝生協商權益分配,協商不成則送交仲裁,鑑價報告無權拘束權配小組、北市府與日勝生。
高院也認為,聯開案規模浩大、工法特殊,難以事前準確預估工程費,比對旭洲製作的前後3個版本鑑定書,與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台灣建築經理公司出具的查核報告,後二者關於工程費的認定高出旭洲鑑定甚多;事實上,北市府與日勝生經過6次協商才達成權益分配協議,不能只憑最後的分配比與捷運局提案不同,而認定日昇生獲得不法利益。
新聞稿指出,無證據證明高嘉濃、王銘藏有圖利犯意,檢察官也無法舉證日勝生獲取不法利益,改依偽造文書罪論處,全案仍可上訴。(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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