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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搜索王炳忠?檢察官說完轉身離開 媒體全錯愕

編輯 林保宏 報導
發佈時間:2017/12/21 18:59
最後更新時間:2017/12/21 19:19
北檢主任檢察官周士榆在說明完搜索王炳忠等人的事由之後,隨即轉身離開未讓媒體提問,讓在場記者錯愕。(圖/TVBS)
北檢主任檢察官周士榆在說明完搜索王炳忠等人的事由之後,隨即轉身離開未讓媒體提問,讓在場記者錯愕。(圖/TVBS)

新黨發言人王炳忠19日清晨6時左右,突遭法務部調查局人員登門搜索,過程中王炳忠開影片直播,事後他遭請回並怒批是「綠色恐怖」。台北地檢署21日晚間6點半召開記者會,因先前陸生周泓旭共諜案,王炳忠等4人以證人身分傳訊。基於搜索的急迫性,加上王炳忠開啟直播有勾串之虞,因此將他帶回調查站偵訊。只是主任檢察官周士榆在說明完畢之後,隨即轉身離開,未讓在場媒體記者提問,引發一陣錯愕!

北檢表示,王炳忠等人因牽涉陸生周泓旭共諜案,因此被檢方依證人身分傳訊。北檢強調,針對外界質疑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所有搜索程序都是合法,並無強制處分;且因為案件偵辦需要,認為有必要搜索,所以向法院聲請搜索票並獲得同意。儘管王炳忠等人是證人,但在法律上仍得以第三人身份實施搜索。

 

至於林明正部分,他因為拒絕證人通知書與傳票,調查官報請檢察官指示後,才依刑事訴訟法出示拘票拘提,其他證人則是依通知書和傳票到案說明。

只是北檢主任檢察官周士榆在說明相關事項後,隨即轉身離開,並未讓在場媒體記者提問,引發所有人的錯愕。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新聞稿全文:
 

有關19日王姓民眾等人受搜索案,係調查局立案,報請檢察官指揮,再由調查局檢附具體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核發搜索票,由調查官執行搜索,期間相關法律關係,本署續說明如下:

Q1:案由、被告為何,以及王OO等人之身分?

A:本案為陸籍周姓被告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與其現已在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之犯案事實不同。而王OO等人均為證人,待證內容為陸籍周姓被告涉案之相關犯案事實,訊問過程均已向各證人說明其身分及法律上權益,以及證人無從選任辯護人陪同受訊問之相關刑事訴訟法規定。

Q2:本案有無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過程?

A:本案係經調查局立案,報請檢察官指揮,再由調查局檢附具體事證,經檢察官同意後,向法院聲請對第三人執行搜索,經法院核發搜索票後,由調查官持搜索票同步對第三人執行搜索。調查官執行搜索時,王OO抗拒搜索並開啟直播,因認有勾串其他證人及妨害偵查秘密之虞,基於搜索之急迫性,遂依同法第132條、第142條第1項規定,委請鎖匠以強制力開啟門鎖以執行搜索,執行過程均由調查官在場執行,持續與檢察官保持聯繫,檢察官並未進入搜索現場。

Q3:搜索執行與傳訊證人之時間有無疑義?

A:調查官係於法官核准之時間即當日上午近7時執行搜索,並於搜索執行完畢後,於上午8時30分許陸續進行證人傳訊,相關作為均符合法令規定。
 

Q4:調查官得否制止王OO於搜索時間開啟直播?

A:「搜索應保守秘密」且「抗拒搜索者,得用強制力搜索之」,同法124條、地132條訂有明文,執行搜索之調查官以強制力制止受搜索人執行直播等行為,於法有據。

Q5:本案執行搜索時,律師可否在場?

A:依同法第150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偵查中辯護人本無於搜索時在場之法律規範。惟基於保障受搜索王OO之權利,本案待確保搜索現場之秩序後,王OO委任之律師有進入搜索場所,協助確認扣押物品及數量。

Q6:約談通知書及傳票是否要求同一證人同時前往不同地點?
 

A:本案依照卷內事證,有立即同步隔離訊問各證人之必要,惟並無同時交付約談通知書及證人傳票之情事,而是由調查官先行交付約談通知書予證人,如有證人拒絕到場接受訊問情形,始送達檢察官開立之證人傳票,故並無同時要求同一證人前往不同地點情事。且傳票上已註明「本建交付法務部調查局先行詢問」,並向證人告知本案有隔離訊問各證人之必要。除證人林OO外,其餘均在調查官交付約談通知書後,即配合到場接受約談。(提示相關證物)

Q7:對證人林OO出示拘票之原因?

A:證人林OO於收受約談通知書後,表示因精神不濟希望請假,然經評估案情確實有同時對各證人隔離訊問之急迫性,故向證人林OO說明上情,並送達檢察官之證人傳票,惟證人林OO於收受傳票後仍拒絕應訊,始由調查官請示檢察官同意後,依照同法第178條之規定,出示證人拘票拘提證人林OO到案接受訊問。嗣證人林OO至本署接受偵訊時,亦表示願意到庭作證且對拘提過程無意見。

Q8:以證人身分搜索及訊問王OO等人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A:陸籍周姓被告涉犯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涉及國家法益及國家安全影響重大,故基於比例原則,依照卷內事證,而依法院核發之搜索票對第三人王OO等人執行搜索。又以證人身分對王OO等人進行傳訊,各證人配合本署檢察官應訊完畢後,以證人身分請回,並無逕以證人身分改列被告而予以偵訊之情事。

Q9:本案搜索結果及後續偵查作為?

A:經執行搜索,扣得本案相關資料一批,並偵訊取得官證人證詞,本署將持續釐清查扣資料與證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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