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林英昌被控台鐵松山站爆炸案,台灣高等法院判刑29年10月。最高法院今天依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合計30年4月,全案定讞。
台灣高等法院二審依非法製造爆裂物罪,判處林英昌10年6月徒刑,併科罰金新台幣30萬元,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未遂等罪部分,判處19年10月,並定應合併執行29年10月。
最高法院今天發布新聞稿指出,由於二審針對殺人未遂部分的判決有適用法則不當等違誤,但不影響事實的認定,因此由最高法院撤銷改判,罪名與刑度與二審皆相同,至於林英昌應合併服刑幾年,應由檢察官另向法院聲請裁定。
新聞稿指出,林英昌因罹癌厭世、求職不順、生活壓力沉重、與家人相處不睦,又感遭受歧視、社會不公,打算以引人注意的自殺方式報復社會。
民國105年7月7日上午,林英昌攜帶自製爆裂物自南投北上,於板橋火車站改搭台鐵1258次北上區間車前往基隆,當車即將進入松山站之際引爆爆裂物,造成包含1名兒童、6名少年在內的24人受傷,並毀損台鐵車廂,修理費用高達176萬元。
二審審酌,林英昌未獲被害人原諒、未賠償損失,犯罪情節重大,嚴重影響社會治安,造成社會大眾對搭乘日常交通工具恐慌不安心情,判決應執行29年10月。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就非法製造爆裂物罪部分,駁回檢察官與林英昌的上訴,就殺人未遂罪部分撤銷改判,但刑度相同,全案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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