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一名17歲的陳姓少女和余姓男友熱戀,但對方竟謊稱「找朋友」帶她到台北市中山區一間酒店「認識環境」,還要她滿18歲以後下海從事八大行業。不料,當天剛好遇到警方春安臨檢,少女因未成年直接被帶離現場,但酒店的游姓經紀人事後以她害店裡被罰款為由,強迫她簽下2張共6萬元的本票。
判決書指出,余男於103年1月間向剛交往不久的陳女說,要帶她去「找朋友」,2人當時正值熱戀,因此女方不假思索便答應隨行,誰知到場後才驚覺是中山區的酒店,而男友指的友人就是擔任酒店經紀人的游男。
陳女控訴,余男當時希望她滿18歲以後去當酒店小姐,並帶她入內「認識環境」,但她並沒有下海的念頭;幸好,當時正值警方執行春安大臨檢期間,發現她還未成年,當場開立勸導單並將其帶回分局;不料,她才剛走出警局,就被游男一群人帶到一處不知名的辦公室,還遭逼迫簽下2張總計6萬元的本票。
陳女表示,當時游男說她未成年在店內遭臨檢,害店裡被罰款,因此要她賠償「營業損失」,還說自己是連帶保證人,所以會幫忙處理,只要簽了就讓她走,且對方人多勢眾,一群人圍著她,男友也只在一旁旁觀沒作聲,求助無門下只能哭著簽下本票。
不過,當陳女滿21歲時突然收到支付命令,且本票日期還被偽造成「民國105年4月10日」,因此她決定提出民事告訴。全案經新北地院審理,法官根據當時在場的余男友人證詞,加上警方勸導記錄,認定陳女所言非假,且她當時未滿18歲,是限制行為能力者,簽本票也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因此日前判陳女無須負擔本票債務;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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