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門縣民國87年9月發生保一警員曹義國被槍殺命案,以及89年1月台灣銀行金門城內辦事處遭持槍搶劫案,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更三審判決被告葉維輝無罪定讞。全案不得上訴。
金門高分院表示,原判決關於被告葉維輝強盜罪而故意殺人;又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攜帶兇器,以脅迫致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未遂;又連續殺人未遂等罪,包括殺警奪槍、持槍搶銀行及持槍射殺行員部分,以及定執行刑部分都撤銷。
另外,關於其他被訴部分,也就是殺警、持有警用槍彈、持警用槍彈搶銀行未遂,以及持警用槍彈射殺行員未遂部分,也都無罪。
87年9月28日支援警員曹義國在金門縣警察局執大門警衛勤務時,連槍帶人失蹤,屍體10月1日在金寧鄉四埔林場林地內被發現;當時頭部中兩槍,配備的90手槍、2個彈匣、24發子彈和腰帶失蹤。
89年1月15日,一名歹徒頭戴全罩式安全帽闖進金城鎮東門菜市場旁的台銀金門城內辦事處,拔槍連開3槍企圖行搶未得逞逃竄。
金門檢警成立專案積極偵辦,查獲作案槍枝、提訊涉案嫌犯葉維輝,並由刑事局鑑識中心派員抵金門進行測謊,加上多名人物證詞等證據,檢察官將葉維輝依法起訴。
本案經過多年上訴,金門高分院做出更三審判決。判決文指出,被告葉維輝殺人等案件,原判決關於強盜罪而故意殺人、又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攜帶兇器,以脅迫至使不能抗拒,而使他人交付其物未遂;又連續殺人未遂等罪(即殺警奪槍、持槍搶銀行及持槍射殺行員部分)暨定執行刑部分(即判處無期徒刑)全部撤銷。
金門高分院針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綜述撤銷原審無期徒刑的判決,改判無罪。理由是,這件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有刑法殺人罪、(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持有可發射子彈之槍砲罪,(修正前)刑法加重強盜未遂罪、殺人未遂罪嫌部分,所舉事證,因與客觀事證鑑驗結果不符,都難以採信。
而其餘關於被告曾向其他第3人自白及監聽譯文部分,高分院也認為,因查無實證,或只是空泛說詞,並不足以做為比對檢驗的證據,而難認與事實相符,無法做為不利被造的憑佐。被告測謊鑑定部分,也因上所述疑慮,無法認定為唯一證據。
因此,金門高分院無法遽依公訴意旨所舉各項證據認定被告有何本件前揭各項犯行。自應撤銷原審判處被告無期徒刑的判決,就被告此部分改判為無罪。
金門高分院指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案件從第一審繫屬日起超過6年,而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以上發回後,第2審法院更審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或其所為無罪的更審判決,如在更審前曾經同審級法院為2次以上無罪判決者,不得上訴於最高法院。
高分院指出,本件判決依規定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已告確定。(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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