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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坐牢的司法官 出獄竟可轉行當律師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2/07 18:41
最後更新時間:2017/02/07 18:41
法律規定,犯罪判刑坐牢的司法官,出獄後還可以轉任律師,合理嗎? 示意圖/Shutterstock
法律規定,犯罪判刑坐牢的司法官,出獄後還可以轉任律師,合理嗎? 示意圖/Shutterstock

犯罪坐牢的法官、檢察官出獄後還可以轉行當律師,合理嗎?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今(7)日發出聲明,律師公會不是資源回收桶,呼籲修改律師法入會資格,增訂犯貪污及一年以上的罪被起訴者,停止轉任律師審查。

 
不肖司法官 東窗事發快轉律師
 

 
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秘書長施秉慧指出,拒絕判刑確定司法官申請加入律師公會,是司改的開始。她說,律師改革也是司法改革的一環,律師公會不是資源回收桶,不想再收被司法院和法務部淘汰的法官、檢察官轉任律師。
 
施秉慧表示,長期以來操守不佳、違法瀆職的司法人員經常在面臨東窗事發之際,趕快轉任律師,得以繼續在司法領域工作。律師公會現在礙於律師法第11條第1項後段規定,律師公會不得拒絕律師入會,被迫接受這些被淘汰的司法官申請加入公會,變成執行律師。


 
 
貪污判刑坐牢 仍可轉任律師
 
施秉慧舉例,王姓檢察官因犯貪污罪被法院判刑7年 6月,於2010年11月3日入監服刑。103年5月23日假釋出獄,馬上於103年6月向台南律師公會申請加入公會遭拒。
 
王控告台南律師公會,結果法院於今年1月3日判決台南律師公會敗訴,台南律師公會應同意王姓律師加入律師公會。她說,台南律師公會為維護律師的尊嚴,於1月19日提出上訴。
 
施秉慧解釋,這個法律漏洞在現行律師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律師:一、曾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並依其罪名足認其已喪失執行律師之信譽,經律師懲戒委員會懲戒除名。」


 
籲修法關漏洞 不收淘汰司法官
 
她說,這一款法律適用的前提是,必須經過律師懲戒委員會除名,對現任律師有用,但對於犯案時是法官或檢察官不是律師的人,無法依律師法移付懲戒和除名,變成坐牢出獄後的司法官,可以申請加入律師公會,轉任律師的不合理漏洞。她說,這不僅是法律漏洞,還是公開漏洞,更是被淘汰司法官轉任律師的保護傘。
 
 
因此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建議修法,第一,立法院修改律師法第4條,關掉法律漏洞。第二,增訂第七條:「請領律師證書者,因涉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上之貪污、行賄、侵占、詐欺、背信或最輕本刑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得停止加入律師公會申請之審查。」增訂第九條:「有第四條不授予律師資格之情形,其已經法務部核發律師證書者,撤銷其律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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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司法官#貪污#律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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