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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眼神盯死你! 因無威脅生命不算恐嚇

記者 游蕙菱 / 攝影 王興堂 報導
發佈時間:2017/01/06 18:30
最後更新時間:2017/01/06 19:03

每當衝突發生往往會做出激烈的行為,只要對方感到害怕就有可能吃上恐嚇罪嫌,但像是遇上了行車糾紛,對方拍打車窗或是怒眼相瞪都不算恐嚇,必須像是亮刀、亮棍這種有可能構成生命威脅的才算;不過特別的是,法界人士表示如果遭威脅的一方內心沒有感到恐懼,罪責可能就不成立!


 

行車糾紛最常發生的就是這種情況,男子拿出鋁棒舉起來作勢砸車,女駕駛怕得直道歉,而男子的行為已經構成恐嚇罪,還有最常見的就是刀子、槍枝亮出來,除了行為動作外,像是這種威脅到人生安全的說詞也一樣,如果是一般爭吵就算公然侮辱罪,而拍打車窗、敲車門就歸屬在毀損罪。

另外恐嚇罪嫌成立條件,必須是生命、自由、財產或是名譽受到威脅,而且是要對方可能真的做到,再來開庭時,檢察官會詢問被害者會不會害怕,如果提出具體證據,像是失眠、作惡夢,對方罪嫌就有機會成立。

記者游蕙菱:「怎麼樣算是成立?比方說朝對方拿起棍棒、刀子,不過像是只有眼光怒視就不能算,但有一種情況可得注意,言語威脅,只要說出讓對方感覺怕怕的話來,這種就構成了恐嚇罪嫌,注意言行舉止,別因為小小糾紛就對簿公堂。」
 

#恐嚇罪#行車糾紛#生命安全#生命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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