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桃源區民政課員張美花,2012年考績拿乙等,前區長顏國昌是張女丈夫的哥哥(大伯),逕自將她的考績改為甲等,被法務部依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裁罰50萬元。顏不服裁罰上訴,被法院駁回。
顏國昌從2011年7月到2013年6月,擔任高雄桃源區長。張美花是桃源區民政課員。桃源區考績會決議,評核張美花2012年度工作表現乙等。2013年2月間,區公所考評送到區長顏國昌手中,顏國昌逕將張美花改列甲等,讓張女獲得年終獎金和加分晉級,挨罰50萬元。
顏國昌不服遭裁罰,提出行政訴訟指出,首先,他不知道弟媳張美花是屬於他該迴避打考績的對象,他不知情,不應該被罰。
他說,其次他就任區長之後,也曾考評張美花2011年度的考績為丙等。當時高雄市政府並沒有糾正他不能打弟媳的考績,他才會繼續考評弟媳的考績,他沒有錯。張美花因此獲得6萬元獎金,卻罰他50萬元,不符比例原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指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在2000年7月公告實施,所有公職人員都應知悉,且顏國昌曾經擔任行政院原民會專員、台北市政府原民會組長,也曾任考績會委員,不可能不知道迴避的規定。
判決書指出,張美花是顏國昌的弟媳,是顏的二親等親屬,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該迴避的範圍。法務部在裁罰時已經考慮張美花所獲的利益,並減輕裁罰為50萬元,合情合理,本月10日駁回顏國昌上訴。本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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