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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德魯盜領8千萬 恐關不到三年!

記者 劉峻谷 台北 報導
發佈時間:2016/07/21 15:03
最後更新時間:2016/07/21 15:09
安德魯涉嫌從ATM盜領8千萬元,依我國刑法規定最多可能只關三年。圖/TVBS
安德魯涉嫌從ATM盜領8千萬元,依我國刑法規定最多可能只關三年。圖/TVBS

讓一銀噴鈔領走8000多萬元的安德魯會被判刑關多久?答案可能是最多3年。

安德魯落網後,曾經很擔心地問:「會不會被槍斃?」如果安德魯看得懂台灣的六法全書,就會知道他最多只會被判刑3年,不會被槍斃。

 

合盛法律事務所律師張紹斌指出,安德魯供稱,他只是受命到一銀的ATM盜領現鈔的車手之一,如果他的說法是真的,則他觸犯的是刑法第339之2條的「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也就是從ATM提款機盜領現金,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盜領多台ATM現金  才能加重刑度

張紹斌曾任台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擔任檢察官期間專精偵網路數位犯罪。他表示,刑法的詐欺罪章,數年前大翻修,納入網路數位犯罪懲罰條文,第339之2條懲罰從ATM提款機盜領現金,剛好適用這次駭客盜領案。
 

安德魯盜領8000萬元,最多只能判3年,會不會太輕?張紹斌表示,除非檢警能證明安德魯曾經現身在多台ATM盜領現金,才能依一罪一罰規定加重刑度。

至於是否觸犯洗錢罪?張紹斌表示,構成洗錢罪的第一要件是犯刑法339條以詐欺手法騙錢,但東歐駭客集團並沒有用詐術騙錢。第二要件是漂白贓款,安德魯和車手同夥米海爾、潘可夫,只是轉移保管贓款,還來不及匯款出境或購買有價證券、珠寶等洗錢行為被逮捕,他認為兩者皆不構成洗錢罪。


▲合盛法律事務所律師張紹斌。記者劉峻谷/攝影

植入惡意程式者 涉竄改電磁罪

刑法第339之3條:「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不就是指植入惡意程式或下達ATM吐鈔指令的人,可判刑7年以下徒刑。

張紹斌解釋,第339之3條的立法意旨是針對銀行員,從銀行內部搞鬼竄改儲金簿或利用職權私下轉帳盜領銀行存款。他認為不適用於植入惡意程式令ATM吐鈔的主嫌。他說,本案主嫌應是與安德魯等人從ATM盜領現金的共犯,頂多加上觸犯刑法第358條的竄改電磁罪。

 
竄改電磁紀錄罪是指,「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徒刑。」

承認是共犯判較輕 不認共犯收贓款反判重

詭異的是,張紹斌說,安德魯與後來受幕後主嫌指使來台灣搬運現金的米海爾、潘可夫,如果兩人都承認是盜領案安德魯的共犯,則同樣觸犯第339之2條從ATM提款機盜領現金罪,判刑最多三年;如果兩人不承認與安魯是共犯,只承認是搬錢的車手,則涉及第349條的收受贓物罪,最重可判五年徒刑,刑責反而比較重。

刑法第349條規定「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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