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安特電動車(昆山)公司控告泰勝公司抄襲其電動自行車外觀設計,製造銷售「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定,摩卡電動自行車車架的倒U形管、懸浮座墊和置物箱設計、驅動組件外殼呈水滴形抄襲捷安特電動自行車,判決泰勝賠償捷安特219萬元,不得再製造及販賣。
捷安特公司提告指出,泰勝開發公司仿冒該公司的電動自行車,製造「TSV16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交由威勝行銷公司販賣。捷安特發現泰勝和威勝涉嫌抄襲該公司電動自行車的專利設計後,曾於103年11月和12月兩度發函告知,泰勝和威勝都置之不理。
捷安特說,泰勝的TSV16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在車架連結管、車燈、座椅、腳踏板有X溝紋飾等,都仿冒抄襲捷安特電動自行車的設計,請求法院判決泰勝公司賠償500萬元,不得再製造銷售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銷毀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半成品和成品。
泰勝和威勝則主張,曾委託專利事務所鑑定,比較摩卡和捷安特設計專利,兩車煞車燈外形不同;捷安特有車燈架,摩卡沒有;捷安特自稱有專利,事實上已不具新穎性和進步性,兩車相似不相同,沒有仿冒捷安特的設計。
智慧財產法院依捷安特申請的設計專利,逐一比對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認定,摩卡車架中連結座墊和後叉架的倒U形管、腳踏板中央X形溝槽飾紋、座墊和置物箱懸浮於車架後端上方,以及驅動組件外殻呈水滴形均抄襲捷安特的設計專利。
法院於5月中旬判決泰勝和威勝賠償捷安特219萬餘元,不得再製造銷售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並必須銷毀摩卡Moca電動自行車半成品和成品。本案仍可上訴。
捷安特電動車(昆山)公司的電動車,不但遭台灣廠商抄襲設計,也被大陸廠商抄襲,去年在大陸昆山法院控告千駿科技與法拉蒂電動自行車公司,侵害外觀設計專利,今年2月獲判勝訴,獲賠6萬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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