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文化事業旗下的旺報,控告嘉義的世新有線電視台「旺TV」商標與旺報同樣使用「旺」字為標誌,會令人誤以是旺報關係企業,涉及抄襲旺報商標。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定,兩個商標明顯不同,不會令人誤認為關係企業,判決中時文化敗訴。
中時文化事業公司提告指出,嘉義地區世新有線電視公司,向經濟部登記使用「旺TV」做為商標,也使用在旺NET光纖寬頻,就好像壹週刊、壹電視曾經是關係企業,且旺TV與與旺報同為媒體業,會令人誤以為旺TV與旺報是關係企業。
中時文化事業指出,旺報每日發行量達32萬份,有1000個以上經銷商,是大眾消費者熟悉的商標,旺TV攀附旺報的高知名度,會令消費者混淆,請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銷旺TV商標,被智財局駁回。中時文化再向法院提訴訟,請求判決世新有線電視不能再使用旺TV當做商標。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旺TV是旺字加TV,雖然與旺報都以旺字為主要特徵,但兩者明顯不同。旺報於2009年成立且是發行全島的全國性報紙,但市占率低,未達全國著名商標的程度。旺TV則是嘉義縣市的有電視業者,業務區域不一樣,認定兩者不會令消費者混淆,沒有侵害商標權,5月底判決中時文化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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