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地產女王」封號的藝人張淳淳,10年前以姊姊名義買下北市民生東路5段房屋,5年前賣給另外2人,2人再轉售給賴姓男子,賴男要轉賣時才發現房子是凶宅,控告張淳淳3人詐欺,台北地院上週宣判,法官認定張淳淳等人賣屋時確實不知屋內曾有人非自然死亡,二審維持一審判決,3人都無罪。
藝人張淳淳:「把我的清白還給我。」
歌聲唱出心情,當初買屋買到凶宅,張淳淳說自己才是受害者。
藝人張淳淳:「法院跟警察局拿到的資料也是這個房子完全是平安無事,下下一手他緊咬著不放,然後把我污衊成是一個詐欺犯。」
事情發生在10年前,張淳淳以姐姐名義,花625萬在民生東路5段買房給媽媽住,沒想到卻買到凶宅,當時屋主說房客租屋一氧化碳中毒,送醫過程過世並非死在房子裡,之後張淳淳轉賣給林姓屋主,登記在連姓女子名下,隔年再轉賣給賴姓屋主,卻被鄰居告知是凶宅,氣的他怒告前2任屋主。
TVBS記者沈瑾暘:「10年張淳淳就是在民生東路5段靠近圓環的地方,意外買下凶宅。」
是不是凶宅,警政系統因為個資問題查不到,現任屋主靠議員從消防單位查到,才會認為張淳淳刻意隱瞞賣凶宅,但資訊不透明,民眾買房根本無法得知。
房仲業者徐佳馨:「如果說要透過警政單位或者是消防單位,來去取得它曾經是不是有發生過事故,這樣的狀態來說的話,其實不只是房仲業者,那一般民眾大概都是沒有辦法的,如果說真的不想買到凶宅,當然在契約上來說,你可能必須要在賣方同意下,你也許要做額外的一個契約上的約定。」
過去也曾有凶宅買賣糾紛,根據內政部公函,只要是非自然死亡、自殺、他殺,都算是凶宅,有必要告知買家,如果擔心買房變凶宅,也可以在買賣雙方同意下,額外簽定解約條件,多一層買賣保障。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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