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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訊〉劫獄案重懲 陳世志降職調查全文


發佈時間:2015/02/26 21:52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資料照片)

最新消息!高雄大寮監獄劫獄案懲處名單晚間出爐,法務部表示,典獄長陳世志領導統御無方,指揮系統失能,未能掌握囚情,貽誤處置先機,不適任矯正機關首長職務,將調整職務為矯正署組長,副典獄長賴政榮降調矯正署專門委員,另外戒護科長王世倉降調明陽中學總務主任。

以下為懲處報告全文: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典獄長等遭受刑人持槍脅持事件續行調查報告

壹、調查原因
 
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監獄(以下簡稱雄監)104年2月11日15時15分至2月12日5時50分發生6名受刑人持槍脅持典獄長等人事件,為迅速消弭外界疑慮,法務部矯正署於翌日(2月13日)公布初步調查報告,惟囿於時間倉促,事發經過僅向部分人員查證,加以少數監視錄影畫面佐證,未及全盤詢問相關人員及檢視、會勘案發地點、設施及文件紀錄等,事件全貌尚未充分顯現。為此,法務部矯正署派員續行調查,以釐清重要環節並追究相關人員疏失責任。

貳、調查方式

訪談雄監典獄長、副典獄長、戒護科長。
請雄監戒護科長等64人提出書面報告,詳述事件經過。
對第10工場42名受刑人製作談話筆錄。
調閱雄監2月11日大門、中門、第10工場、衛生科、接見室、戒護科通道、槍械室、車檢站、通道等處所監視錄影(第10工場12時20分以前當日前方監視錄影帶,因硬碟故障,無錄存監視畫面)。
調閱日間勤務配置表、相關受刑人病歷資料、工場座位表、工具領用登記簿等文件。
請雄監戒護科長等人模擬受刑人鄭立德等人持槍脅持之全部過程。
勘查第10工場、衛生科、接見室、戒護科、槍械室、車檢站、複驗站等處所。
測試雄監各處警民連線、警鈴系統、監視系統等安全警戒設施。
會同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負責勘查受刑人鄭立德等人逃逸路線並詢問相關值勤人員事發經過、處置過程。

參、受刑人名籍資料

鄭立德,47歲,犯殺人、毒品、槍砲、偽文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8年6月,累犯,累進處遇4級,為列管中之幫派分子,102年12月13日由高雄二監移入。103年3月5日配業10工場,13房,於雄監無違規紀錄。

黃顯勝,50歲,犯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4年2月,再犯,累進處遇4級,100年5月24日由高二監移入。100年8月9日配業10工場,13房,於雄監無違規紀錄。

魏良穎,38歲,犯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34年3月,累犯,累進處遇4級,103年7月1日由高二監移入。103年8月6日配業10工場,13房,於雄監無違規紀錄。

黃子晏,42歲,犯強盜、毒品等罪,判處有期徒刑25年,累犯,累進處遇4級,103年1月16日由高二監移入。103年3月5日配業10工場,13房,於雄監無違規紀錄。

靳竹生,64歲,犯強盜、槍砲等罪,判處無期徒刑,累犯,累進處遇4級,100年6月15日由高二監移入。100年7月12日配業10工場,11房,於雄監無違規紀錄。

秦義明,43歲,犯盜匪罪,判處無期徒刑,被撤銷假釋應執行殘刑25年、另犯強盜罪判21年,合計46年(符合三振法案,不得假釋),累犯,累進處遇4級,102年12月11日入監。配業10工場,15房,於雄監無違規紀錄。

肆、事件過程與行政責任

本案調查報告依事件發生時序,即上開6名受刑人之脫逃路線,逐一檢視工場、中央台、衛生科、接見室、戒護科、車檢站等處所發生之狀況及相關人員之處置作為,查究值勤或督勤人員之行政責任。

一、由工場至衛生科階段

事實經過

104年2月6日第10工場受刑人鄭立德以左手骨頭痠痛、黃顯勝以骨刺疼痛、秦義明以左腳踝骨頭痠痛、靳竹生以腰骨疼痛、魏良穎以筋骨痠痛、黃子晏以筋骨痠痛,提出就診之申請,經工場主管和教區科員核准。由於僅週三下午有骨科門診,衛生科排定於同年2月11日下午門診。

104年2月11日第10工場主管吳佳和休假,中央台指派夜勤管理員崔恆鈺代理。夜勤主管吳德晉於15時15分依中央台指派前往第10工場提帶骨科門診10人(含本案鄭立德等6名)時,正值崔員休息時段,由交代主管許自成負責工場勤務,然該等受刑人離開工場前,許員未起身實施檢身動作。

15時17分前開受刑人由吳德晉提帶經過德園一樓管制點,值勤主管劉員麟對通過管制口之30餘名受刑人,實施檢身時,未觸及手臂。15時18分在中央台由提帶主管吳德晉複檢,吳主管亦未檢查手臂範圍。

15時38分,吳德晉及役男鍾偉丞二人立於衛生科入口處戒護受刑人就診,上開6人趁吳主管轉身之際,自身後將其壓制並持預藏於長袖內之剪刀刺傷其大腿,同時搶奪吳員配帶之通用鑰匙,另推擠役男鍾偉丞,致其右小腿挫傷,眼鏡劃傷眉心。15時39分6名受刑人衝往接見室。

行政責任檢討

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加強幫派分子管教應行注意事項」第6點實施突擊檢查規定,對於幫派分子除需加強書信檢查、接見監聽外,更應對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品及作業、居住處所,不定時實施突擊檢查,然查雄監對於列管之受刑人鄭立德、秦義明未嚴加考核,致其集結其他受刑人籌劃逃獄,工場主管吳佳和疏於觀察工場受刑人罹病情形,於2月6日同時提出骨科就診之申請時,未能瞭解彼等身體狀況,確實審核並及時管控動態,致彼等得以執行脫逃計畫。

第10工場係裁縫工場,作業工具種類繁多,對於危險器具之發放及領用,雖有設簿登記管制及設有固定剪刀之鍊條,惟未確實要求受刑人將剪刀上鎖固定,致受刑人得私藏剪刀、尖銳鋼條,拆卸作為脅劫人質之工具,顯示工場主管吳佳和及教區科員許本石平日未確實執行工具管制及安全檢查等措施。

第10工場代理主管崔恆鈺及交代主管許自成值勤工場勤務時,本應嚴格管控並注意作業工具,對於可能造成脫逃、自殺、暴行之工具,尤應隨時嚴密注意有無以鐵鏈及鎖頭固定,以降低戒護風險。然崔、許二人皆疏於管理。且許員於受刑人離開工場前,未實施身體檢查,未即時發覺作業工具短少,安全勤務顯有疏失。又在場巡視之教區科員許本石對於鄭立德、秦義明更應實施抽、複檢工作,以加強管理,竟目睹許員未執行檢身,亦未督促改正,覆核安全檢查機制與勤務督導顯有不足。

德園一樓管制哨主管劉員麟及中央台檢身主管吳德晉,對上開人員雖有檢身動作,惟不確實,致未發現彼等私藏之鋼條(約25公分)、剪刀。

二、逃竄接見室、中門階段

事實經過

15時39分6名受刑人衝入接見室,提帶接見主管廖智達發覺異狀,立以無線電呼叫緊急狀況,接見監聽主管林尚瑜隨即按壓緊急鈴,啟動全監緊急應變機制。15時39分行政大樓大門主管周自強聞訊按壓警民連線按鈕,通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中央台與戒護科警力、外科室同仁紛往內接見室支援,其中部分人力前往外接見室攔阻。

15時39分6名受刑人衝入接見室,奔向物檢室。接見室物品檢查主管賴東生發現騷動,先壓住物檢室鐵門,不讓受刑人開門,並告知接見登記室值勤主管陳國正勿入物檢室,陳員聞訊立刻將物檢室通往接見登記室之第二道鐵門關閉(此處有兩道緊臨的鐵門,其中第一道鐵門原本就關閉),4名受刑人衝進物檢室,強壓賴員並衝向接見登記室鐵門。

因鐵門無法以通用鑰匙開啟,此時中央台李宗洋調派之賴文源、潘仁祥、梁萬能等3人、戒護科同仁及其他支援人力抵達物檢室門口,6名受刑人查覺無法通往接見登記室,折返監聽室,途中劃傷鄭惠仁調查員臉頰、頸部,並割傷林尚瑜主管頸部。上開6人轉往接見窗口處,攻擊提帶接見主管廖智達背部,並以剪刀猛刺會客窗玻璃,企圖從該處逃出,惟發現玻璃不易破壞,遂轉往接見室門口,並於入口處挾持支援人力賴文源。

彼等挾持賴員並於15時42分抵達中門,支援人力迫於情勢,紛紛後退。6名受刑人強力拉開中門第三道門,因無法破壞第二道門,遂離開中門轉往戒護科。

15時43分原於行政大樓二樓開會之戒護科長王世倉,聽聞撞擊聲響,下樓至行政大樓門衛處向專員莊永清詢問狀況後,進入中門。

行政責任檢討

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第6點處理騷動或暴動事故應行注意事項規定,各場舍單位發生收容人騷動或暴動事故時,管教人員應即按下緊急警鈴,報告勤務中心請求支援。經查,監聽室與內接見室值勤人員均依規定按壓警鈴、以無線電通報,使支援警力及外科室人員能迅速趕赴現場。林尚瑜與廖智達緊急應變之處置尚稱合宜。

代理物檢室主管賴東生,發現受刑人衝往物檢室並破壞門鎖時,面對突發攻擊,猶能迅速提醒接見登記室主管陳國正關閉通往接見室之鐵門,及時阻止彼等脫逃,處置合宜妥適。

調查員鄭惠仁原於衛生科開會,聽聞受刑人騷動,即往候診處查看,先維持候診室秩序;發現彼等衝往接見室,立即前往支援;在物檢室前奮力阻攔受刑人逃逸,因而左臉遭劃傷。其全程表現勇敢、果決、迅速、機敏,足為表率。

中央台支援人力梁萬能、潘仁祥、賴文源等3名管理員雖趕赴接見室支援,然誤判情勢,未及時回報現場狀況;賴文源支援時應變能力不足,且未積極抵抗,反遭脅持,導致後續處置及應援之難度提高,執行任務顯有疏失。

三、破壞械彈室及搶奪械彈過程

事實經過
6名受刑人挾持賴文源經過管教中心前往戒護科,由於管教中心前鐵門及壓克力鋁門平時均為開啟,彼等順利通過,隨手將壓克力鋁門關上,惟未上鎖。15時43分受刑人撞開戒護科辦公室木門,並控制留守辦公室替代役男江忠翰。

15時44分受刑人以尖短鋼條、戒護科高腳椅、滅火器等物品,破壞槍械室與彈藥室。第一道不銹鋼門於15時44分28秒至15時50分31秒遭破壞,第二道鑄鐵柵門於15時50分32秒至16時01分21秒遭破壞,彼等進入槍械室,破壞木製槍械櫃取出槍枝。16時05分17秒破壞第三道不銹鋼門,迅速破壞木製彈藥櫃,取出彈藥。全程以利剪抵住賴員脖子,並控制江姓役男行動,以阻嚇他人阻攔。

15時45分戒護科王世倉科長據報抵達管教中心前風雨走廊,指示莊永清專員集結人力及鎮暴裝備。受刑人秦義明將役男江宗翰挾持於管教中心門口,並以半把剪刀抵住役男咽喉,嚇阻他人靠近,否則立即殺害役男。王科長除安撫受刑人情緒,並主動要求進入戒護科與彼等談判,惟受刑人要求典獄長或副典獄長同來處理,王科長遂派員通知副典獄長。

15時43分至15時45分戒護科長王世倉於監控室觀察受刑人動態;15時45分07秒出中門前往行政大樓2樓,15時45分50秒進入戒護區。15時46分副典獄長賴政榮由行政大樓進入中門,在監控室觀察,拖至15時53分方前往戒護科辦公室。二人皆未向典獄長報告。

15時47分秦義明持利剪挾持役男至管教中心門口,15時51分返回戒護科辦公室,獨自留守門口恫嚇,防止獄方人員前往支援。中央台與支援人力皆未監控狀況,未通知已於15時50分抵達之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大寮分駐所2名員警協助,任由受刑人持續破壞械彈庫長達20分鐘,錯失鎮暴先機。

15時58分副典獄長及戒護科長進入戒護科談判,受刑人持續以利剪抵住賴主管,王科長多次與受刑人發生拉扯,試圖阻止無效。16時05分17秒械彈庫三道門均遭開啟,受刑人於16時08分至16時13分取得槍彈,16時11分離開戒護科。未遭脅持之王科長與賴副典獄長隨即離開戒護科。賴員、江姓役男脫困後,亦離開戒護科。事後清查該6名受刑人共取得65K2步槍4把、子彈177發及90手槍6把、子彈46發。

16時09分專員莊永清至行政大樓向典獄長陳世志報告械彈庫遭受刑人破壞並搶走槍枝與彈藥,16時10分陳典獄長與莊專員進入戒護區,16時11分在管教中心外之風雨走廊與受刑人等相遇。雙方對談時,受刑人曾鳴槍威嚇,16時14分挾持典獄長欲由中門脫逃,惟破壞三道門中之最內側門後,發現第二道門難以破壞。16時17分挾持典獄長、副典獄長、戒護科長轉往中央台,然因中央台通道封鎖無法通行,乃改由禮園舍房外側巡邏道往側門車檢站。

行政責任檢討

中央台於彼等前往戒護科並破壞械彈庫時,雖有派員支援處理,然支援人力礙於同仁遭受劫持,不敢採取強制作為,勤務中心亦未能藉由監視系統,研判情勢發展,適時齊備鎮暴器具,分配任務,致相關人員於管教中心前中庭花園等候,未有積極處置作為,受刑人方得破壞械彈庫,取得槍彈。當日值勤之專員莊永清、王世琪、中央台值班科員李坤樹、中央台主李宗洋及備勤接班中央台值班科員莊木龍、中央台主任蔡世章等人警敏不足,調度不當,延宕處理,顯有疏失。

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械彈安全管制注意事項」第2點規定,各矯正機關應設專用械彈庫,內外裝設監視器並錄影備查,出入口應採二道門禁設計並裝置警鈴,俾開啟時戒護科或中央台值勤人員得即時發現,遇有異狀能即時處理。惟查,彼等破壞槍械室時,中央台與械彈管理人員未積極處置。

16時左右戒護科王科長指示股長吳文祥,依受刑人要求,由第10工場帶出柯姓受刑人,在前往戒護科途中,遇見第五教區林文琛科員,乃請林科員戒護柯姓受刑人至戒護科,惟林科員反於16時15分將柯姓受刑人帶回工場。戒護科吳股長肩負保管械彈之責,卻於受刑人破壞械彈庫之際,未察覺事態嚴重且未採取積極作為,反遵從戒護科長指示,冒然至第10工場提帶柯姓受刑人,處事嚴謹性與敏感度顯為不足,實有嚴重怠失。

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第2點第2項第3款規定,重要管理設施被收容人佔據即屬暴動,雄監於彼等15時43分佔據戒護科並破壞械彈庫時即屬暴動,此時即須按前開要點第3點規定,成立危機處理小組及指揮總部,由機關首長擔任總指揮,負責指揮督導相關事宜。

惟本事件發生過程中副典獄長、戒護科長、中央台人員等皆未向典獄長報告,顯見雄監指揮體系散亂,縱向聯繫不良,情節嚴重。

又戒護科長王世倉誤判情勢,未妥適運用到場員警等支援人力共同處置,貽誤處理契機,顯有嚴重怠失;戒護科長曾於15時45分至行政大樓二樓,竟未向當時人在二樓辦公之典獄長報告,足見典陳獄長平日督導無方,致緊急事件時無法有效領導指揮,又於接獲莊專員報告後,未先掌握全盤狀況,即趕往現場,導致自己亦遭脅持,一度使全監無人指揮。其行事輕率,顯有疏誤。

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囚情動態通報實施要點」第10點、「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第4點第1項之規定,各矯正機關發生重大事故時,除立即做必要處置外,並應於事發半小時內以電話或其他最迅速之方式報告矯正署。

經查,雄監於104年2月11日16時51分,由戒護科內勤科員劉祐群以電話通報矯正署安全督導組組長黃坤前,說明該監發生收容人持槍挾持同仁案件,矯正署旋即命南區靖安小組迅速前往雄監支援,並要求雄監密切通報,以掌控現場狀況,惟雄監迄未派專人負責連繫,並以演習搪塞媒體之查詢,足見副典獄長賴政榮平日督導不力,應變處理能力不足。

四、逃竄至車檢站階段

事實經過

車檢站主管王保欽約於16時接獲中央台緊急通報,疏散人員及車輛,是時車檢站內在場送貨蔡姓司機未依指示離開,堅持等候公司決定;當時在複驗站卸貨之李姓司機,按指示迅速離開,16時17分車檢站主管王保欽開啟電動捲門及內側小門讓李司機通過,並指示李司機躲入司機室。

鄭立德等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副典獄長、戒護科長經由禮園第十四、十三工場外側走道、轉向禮四舍、禮五舍外走道,16時20分抵達側門車檢站門口。16時21分1名受刑人挾持副典獄長前往複驗站,16時24分又返回車檢站門口,16時25分讓副典獄長自行從禮五舍外走道離去。16時30分38秒副典獄長抵達行政大樓。16時47分同仁詢問如何回應媒體詢問,副典獄長回答「說在演習」等語。

16時27分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戒護科長前往複驗站,並於16時37分返回車檢站;16時35分中央台以無線電指示王保欽主管開啟側門;16時37分王保欽主管步出司機休息室開啟車檢站內側小門,16時38分開啟車檢站外側小門(通往聯外道路)。16時42分王保欽主管由車檢站外側小門走出聯外道路。

16時39分6名受刑人挾持典獄長、戒護科長通過車檢站內側小門進入車檢站。16時40分再經由外側門之小門走向聯外道路,部署於車檢站外圍警力立即開槍,雙方駁火,6名受刑人遭逼退,返回車檢站。

16時34分副典獄長同意備車。16時40分許,典獄長致電中央台轉達收容人要求提供2部車輛,請大門轉報副典獄長。17時2分兩名戒護科同仁欲將車輛開往側門時,被防守側門外的員警制止,因而作罷。

16時10分中央台依王世琪專員指示緊急收封,值班科員召集剩餘警力,逐單位進行清點人數及收封,17時30分完成,並派遣警力穩定其餘2600餘受刑人之囚情。

6名受刑人取得槍彈並挾持典獄長等離開後,劉祐群科員於16時18分及16時19分分別以戒護科及教化科外線電話撥打110,請求速派武裝部隊支援,並會同股長吳文祥召集人員,將槍械室內剩餘槍械移往庫房上鎖戒護,以防受刑人回頭搶奪槍彈。又於16時51分以電話通報矯正署安全督導組組長。

17時30分收封完成,雄監備勤警力領取剩餘槍彈,會同進入戒護區4名警察共同保護剩餘槍彈。17時49分雄監持槍警力進入中央台,並於17時55分駐守重要通道及制高點;休假人員依緊急召喚,陸續返監支援,加強舍房戒護,協助大門人員維持秩序及管制車輛出入等勤務。

戒護科劉祐群科員依莊永清專員指示,持續聯絡受刑人家屬,17時50分起共9位家屬先後抵達,並配合進行親情喊話,以緩和受刑人情緖。

18時30分高雄監獄、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地檢署、高雄市警察局等單位成立聯合指揮中心,統一指揮調度,一切因應作為由指揮中心決定。

行政責任檢討

中央台值班科員李坤樹、中央台主任李宗洋及接班中央台值班科員莊木龍、中央台主任蔡世章等人於16時10分監看發現受刑人取得械彈後,即按「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矯正機關處理重大事故作業要點」第6點處理騷動或暴動事故應行注意事項規定,提前收封並通令關閉通道鐵門管制人員出入通知各單位提早收封,疏散人員,並適時封鎖通道,有效防止持槍人犯衝入中央台,應變得宜。

16時許車檢站主管王保欽對於未按指示離開之司機,未予強制驅離,容有改善之處;另考量王員臨危受命,在緊急狀況下,猶能顧及司機安全,將車檢站休息室反鎖,及時維護司機生命安全。

雄監教誨師張俊冠、蔡元郎於典獄長、戒護科長遭脅持談判期間,除留守機關待命外,亦多次以電話安撫受刑人情緒;2月12日3時5分許教誨師張俊冠奉命執行交付啤酒、高粱酒等物品之任務;教誨師李進露協助引導警方勤務部署,並協助指揮官警力配置。上開三人臨危處置得宜,唯教誨師張俊冠一度違背指揮官不讓任何人進入現場之指示,擅自引導李前議員攜帶小型電視給受刑人,致受刑人利用李前議員之手機與媒體聯絡,引發人質受現場節目訪談之爭議。
 
伍、結語

一、綜觀全案,雄監因諸多同仁有疏懈檢身勤務、欠缺危機意識、誤判情勢發展、不當指揮調度、欠缺協調功能、對外發言失當等嚴重疏失,方使原不難控管之戒護事故演變為可能危及社會治安之重大事件。

二、相關人員行為表現,另依調查結果,覈實懲處及敘獎。刑事責任部分,則已由高雄地檢署分案偵查。

三、矯正機關係限制人身自由之監禁處所,戒護安全至為重要。雄監經歷本次事件,除應強化防衛器械及安全設施,並定期實施應變演練外,尤應提昇戒護人員管理及應變能力,熟悉各類事件之處置作為,方能臨危不亂,避免類此情事再度發生。本案相關安全戒護、應變訓練、警戒設備、指揮體系等缺失,矯正署已責令雄監立即全面檢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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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獄長#劫獄#矯正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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