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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過」變藉口?界線模糊 需修法定義


發佈時間:2014/04/14 13:37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網友發起「路過」行動,包圍警局抗議,到底合不合法,引發各界討論!依現有的集遊法規定,應該要事先申請,但大法官已經釋憲,申請制將改為報備制,不過集會遊行仍須申請路權,但是「路過」究竟算不算擁有路權?朝野立委認為,仍需透過修法來解決。

抗議民眾:「路過、路過!」

嘴巴大喊路過,卻是包圍警局,要中正一分局長方仰寧下台,但這樣的路過,到底違不違法?

警察:「冷靜、冷靜、冷靜!」

不過這樣一群人沒有申請,臨時上街遊行,讓「路過」成為集遊法的灰色地帶,大法官解釋,集會遊行只要是有可能會影響社會秩序,或是造成衝突,都應該先讓主管機關了解聚眾狀況,讓警察或相關單位做好準備控制現場,因此「許可制」應該改為報備制,保障集會遊行安全,要在年底前修法。

民進黨籍立委陳其邁:「集會結社人民表達意見,這是基本的權利,是人民自由的一部分,所以本來就不應該做過多的限制。」

國民黨籍立委吳育昇:「無分藍綠誰執政,誰都需要最低限度的集會遊行法,否則這個國家被學生這麼一搞的話,我覺得已經失了分寸。」

由於集會遊行法「許可制」,對於偶發性或是緊急性集會過多限制,因此不符合憲法保障人民集會自由,認定是違憲,但是大法官對於路權,卻沒有明白解釋,抗議民眾臨時突襲行政院,雖然屬於緊急集會,但是因為沒有申請路權,屬於違法,而330上凱道遊行,則因為民進黨立委事先申請路權,學生活動合法,因此對於「路過」這個名詞,還是屬於模糊地帶,必須透過修法來解決「路過」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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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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