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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事故不載傷亡 撞死人事故車竄市場

記者 蕭涵 / 攝影 李讚盛 高雄 報導
發佈時間:2014/03/28 19:55
最後更新時間:2016/05/16 07:06

買賣中古車,最常出現的糾紛就是,買到泡水車或事故車,通常發生事故的車主,評估後若是不願修理,會自行或是透過保險公司申請報廢,但很多時候就會被不肖業者借屍還魂,重新改造轉賣到中古市場,加上監理所並不會主動調查登記,車輛是否發生過重大事故,而是由警政署統一辦理,最特殊的是,燒炭輕生的案例,車子沒有嚴重撞傷痕跡,並不會被記錄下來,中古車商也直說難以分辨,加上法律上凶車界定比凶宅困難,似乎也成為一大漏洞。

走進汽車報廢場,每台汽車不是少輪胎、少車門,就是車頭嚴重凹陷。廢棄場業者:「這台是相撞,車主就不想修理,修理比再買一台更貴。」

事故車如果修理成本高,加上車齡考量,車主乾脆申請報廢,或找理賠公司處理。保養廠老闆:「跟保險公司有指定(維修),會把一些報廢車一起集中在這裡,事後再把車子集中起來,再送到廢棄廠去賣掉零件。」

這台黑色賓士車,雖然車頭引擎蓋和外觀被撞到,但殘餘價值仍然很高,保險公司就會說服車主申請報廢,用理賠金額再添些錢,買部新車,但是有業者專門拆組零件重新改造,借屍還魂轉賣到中古市場,根本難以查證。監理所車輛管理課長李慶章:「車子有重大事故的時候,警方會透過數據公司,把資料傳輸進來。」

不論車輛被借屍還魂,或是曾經撞死撞傷人,監理所並不會主動調查,而是被動的由警政署提供資訊才作登記,像車頭1/2被撞毀、引擎變速箱受損、行李箱底盤凹損,或兩側車廂凹陷達30公分等損壞,才會標註,但是像撞傷或撞死人或燒炭輕生,如果車子無損壞,根本不會被記錄,這個針對車不對人的政策,讓消費者面對中古車買賣時,無法判定車輛有沒有撞死過人。

記者:「燒炭輕生的能分辨嗎?」中古車業者:「這個我們沒辦法(分辨)。」

以一部70萬的國產車為例,發生過事故的車,如果對消費者隱瞞事故,中古車商就能多賺到15到20萬的行情,也因此經常出現中古車隱瞞撞傷撞死的例子。

律師李淑欣:「那買車的人可以主張不能是凶車或事故車,契約上說沒有但事實上是有的,會構成所謂的違約,要解約或提出賠償。」

消費者在購買前,盡量找有檢定過的車商,合約也該詳盡了解,免得真的不幸買到事故車,後續賠償也才能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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